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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实施了11年半的《律师法》被新法所取代,其中新增、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是一大亮点,着重解决了“会见难”等长期存在于律师界的“老大难”问题(6月1日《信息时报》)。
虽然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规定要优于刑诉法的规定执行,凡与新修订的律师法相抵触的各种规章或做法都要及时清理并予以废止。
律师会见权的修改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对抗性。单就律师会见权而言,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权与原来法律规定比有三个显著变化: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提前。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嫌疑人。与刑诉法“第一次讯问后”比少了一个“后”字。二是律师可不经侦查机关批准,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只需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这一规定实际否定了高法、高检、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普通案件48小时内安排会见、特殊案件5日内安排以及涉密审批的规定。三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实际上也否定了六部委关于派员在场的规定。
然而,我们还应当看到,虽然律师法的修订使得律师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但仍存在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差,实践中很难执行等实际问题。笔者认为,有关方面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律师初次会见的时间问题。即在侦查机关讯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多长时间,律师才可以会见;二是侦查讯问与律师会见时间冲突的问题。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由于律师的会见,侦查机关的讯问时间如何保证,能否“顺延”;三是侦查机关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如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律师的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录音,全程的录音录像要不要中断,被“中断”的录音录像如何“衔接”,才能保持“全程”的原貌;四是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问题。由于侦查机关不再派员在场,如出现逃跑、自杀、自残,安全责任由谁来承担。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如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证人翻证,是否需要及时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等等。随着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从操作层面作出一些更加细化的规定,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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