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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官员打人”:司法介入就算了吧

时间:2008年06月04日  06时44分   作者: 魏文彪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从5月12日起就一直奋战在抗震救灾最前线的绵竹团市委书记范晓华最近很郁闷:一则冠以“绵竹团委书记范小华挪用救灾帐篷打人导致车被掀翻”的帖文,一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尽管很快就有网友查证出传言中的范小华另有其人,但网友似乎更愿意相信此事就是身为绵竹团市委书记的范晓华所为。高度重视此事的德阳团市委日前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介入调查(6月2日《生活报》)。

在此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的关键时期,网络上传言有领导干部“挪用救灾帐篷”并“打人”,当事领导干部不管有无此种现象,显然都应及时对网络舆论作出回应。就此而言,绵竹团市委书记范晓华就网络传言作出回应,做法无疑值得肯定,而且也是恢复自身名誉及维护团干部形象之所必需。但是当地有关方面在事情得以澄清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笔者认为这并无必要。

首先,尽管网络传言出现误传,但是没有迹象表明发帖及参加论坛“声讨”者与绵竹团市委书记范晓华有任何过节,其中并不存在有人在网络上故意损害范晓华名誉的疑点,所以误传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仅仅只是一种误传而已,范晓华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显然应当具有宽容这种无心之过与传播失误的胸襟。

其次,判定传言是否侵犯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准,应当看这种传言与失误是否存在人为的恶意。也就是说,唯有传播失实传言者存在恶意损害当事人名誉的故意,才应当被认定为是故意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但是网络有关绵竹团市委书记范晓华的失实传言,其最初动机应该说是为了对领导干部在抗震救灾过程中的行为与表现进行大众舆论监督,因而其动机中并不存在恶意损害当事人范晓华名誉的故意,所以这种情形下出现的误传,一般应被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是否应当判定失实的传言侵犯当事人名誉,当事人回应之后是否能够澄清事实、挽回名誉,也应当被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就绵竹团市委书记范晓华被网络误传“挪用救灾帐篷”并“打人”而言,在范晓华就传言作出回应,特别是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颇具说服力的书面证明之后,可以说范晓华在传言中受损的名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挽回,在这种情形下不追究误传失实传言者的责任,符合官员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理应受到公众监督,其名誉权保障应当有所受限的国际通行官员名誉权保护理念。

尤为重要的还在于,网络舆论监督是近些年来新兴起的一种舆论监督形式,而且事实已经证明,网络舆论监督能够在监督政府及官员行为、纠正与查处官员不良、不法表现与行为上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此次有关四川非灾区群众使用救灾帐篷、四川省卫生厅工作人员殴打志愿者等事后证明确实存在的事实,最初就是从网络论坛舆论监督开始得以曝光并受到追查的。尽管网络舆论监督由于其所具有的开放特点,难免会有出现误传失实传言的现象,甚至还会有人利用网络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发生,但是鉴于网络舆论监督对于监督政府与官员行为与表现、反映民众呼声与意愿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除了对那些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当依法予以惩处之外,对于那些在监督政府与官员行为过程中出现的并不存在故意与恶意的失误现象,政府、官员与社会显然应当予以宽容对待,以在规范网络论坛发展的同时,使网络舆论监督所具有的正向作用能够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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