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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指合乎正义和公益的思想或行为。这回汶川地震,让我领会了什么是真正的“义”。
比如,我们向灾区捐款,是“义捐”,去做志愿者,叫“义工”。这里所谓义,是说我们做这些事,不但是心甘情愿为他人的,更是不求一己之私利的。大灾临头,这样做,是为了救人类之难,是把自己完全置诸脑后的。这几天媒体报道的无数例子,即说明这一点。
这使我想到冯友兰先生在名著《新原人》里讲的一个关于道德和非道德的故事。他说例如有两个军人,都去冲锋陷阵。一个人如此做,为的是得到上面的奖赏,或同伴的称誉;另一人则以为,这是尽军人的天职,此外别无所求。此二人之行为,表面上一样,但内里有很大不同。道德归于“义”,是不求回报的(哪怕仅仅是精神上的);而沽名钓誉,自然属于不道德范畴。
大灾面前,一般老百姓的义举,跟军人的尽天职,并没有什么不同。天职?对了,是天职,即在人内心来说,是尽也得尽,不尽也得尽的义务。好像有一股强力推动着你,如果你不尽这个义务,就会觉得心亏。那位说,捐款不是自愿吗?当然没有人强迫你,但是良心会令你觉得,“不自愿”,是十分尴尬和别扭的,觉得自己不怎么道德。那位又说,也不能人人去当志愿者啊。是的,但是如果有幸争取当了志愿者,就应该是一个彻底的无我主义者。你会认为自己的义举,不是强者对于弱者的恩施,不是居高临下地拯救别人,而纯然是尽义务。你怀了任何个人目的,都会觉得脸红和不安。即是说,良心是人的天职,这乃是道德的境界。
处于道德境界之人,不但求别人的利,而且对于别人,有一种痛痒相关的感情,即以别人的痛痒为痛痒。捐款和做志愿者,就是为这个目的。这时候,举其事者就显得慈悲而有耐心,有毅力,干什么都毫无怨言,甚至不惜牺牲自己。像鲁迅说的,“将血一滴一滴地滴过去,以饲别人,虽自觉渐渐瘦弱,也以为快乐”——这是发自内心的、绝不张扬的、不求别人夸赞的快乐。有时候,这样的人连那快乐,也来不及享受——他完全忘我了。为什么有的人捐了那么多善款,做了那么多善事,连姓名也不愿留下?因为“善欲人知,非真善也”。他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没必要留。如此不计毁誉,不顾罚赏,才是真正的以道德为圭臬。
但是很遗憾,也有的人,做了些事,客观上帮了别人,应该肯定,但是太过张扬,比如捐款,一定要在镜头前面长时间地亮相,把写着款项数目的牌子,晃了又晃,唯恐别人看不清楚,留不下印象,则难免叫人疑惑他们这样做,是不是为了获得“自己预期的利”,至少叫人家称赞一番,奖赏一番。在别人的生死关头和巨大悲剧面前,借机收获自己的荣誉,至少氛围不谐调吧!所以通过“利他”以“利己”的行为,仍然难脱功利境界。有的在镜头前面许诺的“义举”,作秀完毕,居然可以不认账,不兑现,就更叫人觉得距离道德境界甚远——远到亵渎道德的地步。
道德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单向”的——它是一个人认为“理应如此”的选择,所谓义无反顾是也。功利原则,是双向的,也是等价交换的,所谓不做赔本的买卖是也。所以,道德原则,是温情脉脉的;功利原则,是斤斤计较的。义举,“犹水之就下”,是那么自然、酣畅;利举,则难免在某些环节,显出涩滞。
当然,对一个人来说,义举原则重在正己,而非责人。在这个特殊的时候,我写了上面的话,不是对别人说三道四,只为约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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