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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青铜色笔筒

时间:2008年06月05日  06时51分   作者: 罗萍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我办公桌上放着一只青铜色笔筒,它以长城为造型,小巧精制,至今已伴我走过了整整八个春秋。如今它已褪色不少,我却依然舍不得丢弃,因为,它于我有着特殊意义。

2000年2月,我院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通过竞争,我从办公室进了刑检科(现在的公诉科),如愿当上了一名公诉人。

没想到,当上公诉人办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就深深触动了我的心灵。

其实那是个非常简单的案子。郑飞没钱上网,伙同李刚在邻居张某家盗窃了现金2000余元。阅卷时我发现郑飞供述的出生日期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相差七天,而这七天却意味着郑飞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我考虑再三,还是把这个疑点报告了科长。科长说这个证据很重要,一定要复核。

当时是冬天,天气非常冷,我得了重感冒,在医院打吊针。为了不延误办案期限,我强忍着身体的不适,与另一位同事来到郑飞出生地——江西省新建县。我们在公安机关查阅了100多本户籍档案,终于找到了郑飞出生原始记录。紧接着,我们走访了郑飞出生地的一些乡邻进一步调查核实。

从我们掌握的证据来看,郑飞所供属实。两年前,他家从新建县搬迁到上高县,她母亲在给他上户口时报错了出生日期。

随后,我们在起诉书中认定郑飞系未成年人。法庭审理时,我又提出了郑飞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证据和建议,判处郑飞拘役三个月。

郑飞的父母感激地买来高档烟酒答谢我,被我拒绝了。在我看来,查清事实、还证据本来面目,是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需感谢。

渐渐地我淡忘了此事,依旧办我的案件,做我该做的事。可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深深震撼了我的心灵,使我重新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那天,我收到一个包裹,打开一看,是一只青铜色的笔筒,还有一张纸条,纸条上工工整整地写着:“罗检察官:你好!我是郑飞。实话实说,我关在牢房时同监室的人告诉我,说公诉人是我们的死对头,专门指控我们有罪,所以我对你怀有敌意。没想到,你那么公正无私,我深受感动,你让我重新认识了公诉人,是你给了我新生!俗话说知恩要图报,刑满释放后我来到上海打工,我要自食其力,要用行动来报答你。今天我领到第一个月工资首先买了这个笔筒,是干净钱,放心,虽然它只值15元钱,但它代表了我的一番诚意,请一定收下!买笔筒我有自己的想法:一是让它放在你办公桌上注视你希望你继续用手中公正无私的笔为那些失足者书写新的人生。二是我崇拜长城我想做个好汉,希望你相信我记住我。最后,祝你工作顺利。”

看完这张字条,我泪流满面——是欣慰的泪水,喜悦的泪水,惭愧的泪水。欣慰的是郑飞变了,改过自新了;喜悦的是郑飞终于找到了人生航向自食其力了;惭愧的是自己只做了分内事居然让人如此感恩。

眼前这只特殊的笔筒让我感触万千:作为一名公诉人责任重大,不能仅仅局限于指控犯罪揭露犯罪,还要客观公正地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为他们“说话”,使他们心服口服、彻底认罪,避免产生新的社会对抗。

从此以后我在办案中更加严谨细致,不放过任何疑点,八年来我所经办的200多起刑事案件无一错案。我想,成绩的取得与这只青铜色笔筒密不可分,它时刻在警醒我激励我“公正执法,客观办案”。

这,便是我不能割舍这只青铜色笔筒的原因吧。

(作者系江西省上高县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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