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明镜周刊>>正气>>本页

给下岗职工一份活命钱

时间:2008年06月05日  06时51分   作者: 卢金增 张秀婷 王士忠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抵押到底有效还是无效?农行到底该不该优先受偿?700余万元,压在检察官心头沉甸甸的……

给下岗职工一份活命钱

在职工居住区这些低矮的房子里,办案人员真诚地同下岗职工进行着心灵的沟通。

2008年初夏,记者随检察官走进山东省蒙阴县粮食局,对其下属的两家破产企业进行回访,了解200余名下岗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和已间隔六年未交的养老保险是否已经清偿。

一纸判决,企业职工陷入困境

故事要从1999年说起。山东蒙阴天丰粉业有限公司和蒙阴县粮食局饲料公司,是蒙阴县粮食局下属的两家企业(以下简称两家企业),共有职工200余人。1999年7月,两家企业为了发展生产,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仓库、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作抵押担保,先后同中国农业银行蒙阴县支行签订为期一年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共贷款700余万元。

谁料企业并没有因为有了贷款而红火起来,在粮食系统不景气的大环境里,两家企业也走上了下坡路。到2001年7月,眼看贷款到期了,举步维艰的企业却早就连职工的工资也发不出了。

“屋漏偏逢连阴雨”,就在此时,蒙阴县农行将两家企业起诉到临沂市中级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02年5月,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企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农行与两家企业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同年7月,两家企业因无力偿还贷款,先后申请破产还债。

薄薄的一纸判决,让200余名职工顷刻失去赖以生存的企业,生活陷入困境。

一份申诉,深深牵动检察官

2005年初夏,蒙阴县粮食局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一份申诉书提交到了临沂市检察院民行处。清算组认为蒙阴县农行与两家企业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受理案件的检察官马青了解到,在目前法院判决下,农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需首先清偿农行的700余万元贷款,然后才能对职工的工资、保险等债权进行清偿。如果农行的担保抵押债权优先受偿,有限的企业财产就极有可能会让职工的受偿成为泡影。

附在申诉书后的下岗职工长长的签名和鲜红的指印,深深牵动了检察官的心。马青向民行处领导作了汇报,并及时同案件所在地的蒙阴县检察院民行科取得了联系。蒙阴县检察院干警立即赶赴蒙阴县粮食局。他们从清算组了解到,企业破产还债的消息传出后,一下子沦为下岗工人的企业职工情绪很不稳定,已先后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虽然县里出面协调偿还了职工的部分集资款,但面对农行的优先受偿,职工情绪波动仍很剧烈,存在随时大规模上访的社会隐患。

两级检察院沟通后一致认为,维护下岗职工利益是根本目的,稳定职工情绪是当务之急。他们怀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联手办案,决心要维护下岗职工权益。

一腔真情,给职工带来温暖

临沂市检察院从临沂中级法院借阅了原审卷宗,开始了细致的阅卷审查。蒙阴县检察院则从稳定职工情绪入手,对破产企业职工逐一进行了走访。

当办案人员到企业调查时,意外地在废弃的厂房里碰到了几个老职工。他们得知检察人员的来意后,情绪激动地说:“像我们这些老职工,年龄大了,文化又差,很难再就业了。企业破产就剩了厂房和地皮,要是这些赔给了银行,俺可是没一点盼头了!您一定要帮帮俺呀!”看着院子里的荒草,面对下岗职工殷切的眼神,办案人员理解了他们的心痛和无奈。

职工居住区是一排排低矮的平房,走进去,拥挤狭窄。屋子黑乎乎的,院子里则被临时搭建的棚子和堆放的杂物占据得满满的。如此简陋的居住条件即使是在小县城也不多见了,从中也可看出下岗职工生活的窘迫和困顿。有的还是夫妻同时下岗,境遇可想而知。

就在这些低矮的房子里,在废弃的车间里,办案人员真诚地同下岗职工进行着心灵的沟通。检察官细致的工作作风,热诚的问候关怀也一点点暖化了职工们的心,一位朴实的中年下岗女工心直口快地说:“没想到检察院对我们下岗工人的事儿这么上心!以后俺就依靠检察院,不上访了!”

200余名下岗职工的情绪渐渐稳定了下来。办案人员松了一口气,并加快了办案的步伐。

一番辛苦,终于彻底改判

抵押到底有效还是无效?农行到底该不该优先受偿?700余万元,压在检察官心头沉甸甸的。对县农行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对下岗职工来说则直接影响到生存。围绕着焦点问题,办案检察官顶着巨大的压力,苦苦思索探寻着。

此时,细心的检察官在仔细的阅卷中发现两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上注明的是“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这一发现于案件而言无疑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办案人员立即赶赴蒙阴县土地管理局和房产部门,经过仔细查询,终于掌握了两家企业的土地系划拨且抵押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的关键证据。

2005年8月6日,蒙阴县检察院建议临沂市检察院提请抗诉。8月12日,临沂市检察院采纳了蒙阴县检察院的建议,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该两案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山东省检察院经过慎重审查,认为临沂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成立,于11月4日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6年12月,临沂市中级法院对该两案再审后,认为划拨土地抵押部分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而无效,但以仓库、办公楼等建筑物、企业设备抵押的部分为有效抵押。案件部分改判,农行仍享有300余万元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判决后,蒙阴县粮食局对再审中未改判的部分提起上诉。

2007年6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后,判决抵押合同中涉及以仓库、办公楼等建筑物抵押的部分亦为无效抵押。至此,历时5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在彻底改判中尘埃落定,由于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农行的优先受偿权被彻底否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次回访中,检察官了解到,200余名下岗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和已间隔六年未交的养老保险,目前正在逐步清偿,另外,老职工还可以得到三至四万元的安置补偿。

企业领导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要是没有检察机关抗诉,可就真苦了俺这些破产企业的职工了!”“依法抗诉维护法律法规尊严,关注民生解决破产职工困难”,在鲜艳的锦旗映照下,看到破产企业职工舒心的笑脸,检察干警也欣慰地笑了。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