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到检察院去申诉,检察院可以帮助你……”有好心人这样对柳眉说———
车祸之后,检察官为她讨回公道
上班途中遇车祸
2002年2月19日是农历正月初八,也是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一天。这天一大早,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的柳眉(化名)出门上班。柳眉迈着轻快的脚步走在马路上,就在这时,一辆呼啸而过的大货车撞上了她……
当柳眉醒来时,映入她眼帘的是悬挂在头上的点滴瓶和一根长长的输液管,丈夫正守在床边照看着她。此时,柳眉这才知道,自己因交通事故受伤,住进了涪陵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的骨科,被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头颅损伤”。柳眉必须施行“带锁髓内钉固定术”。当医生征求柳眉亲属需要哪种价格的“带锁髓内钉”时,亲属说:“你们认为哪种使用性能好就使用哪种,钱不在乎。”
2月21日,中心医院为柳眉施行了“带锁髓内钉固定术”,使用的是熙可公司生产的带锁髓内钉。
5月13日,柳眉出院了。出院7个月后的一天,柳眉突然感觉骨折部位疼痛、左下肢无力、不敢行走。她被送到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显示:骨折稍向前成角、髓内钉折断。
听到这一消息,柳眉感到雪上加霜,只好于同年12月16日再次入住中心医院治疗。中心医院使用由维熙公司生产的髓内钉,为柳眉施行了“断钉取出后再行髓内钉固定、植骨手术”。手术后,柳眉继续在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10月12日,柳眉行左股骨骨折带锁髓内钉固定取出术。同月28日,柳眉好转出院。
出院后,柳眉多次要求中心医院赔偿自己第二次手术后的医疗费等费用,但院方不答应。
向检察院申诉柳暗花明
2006年3月21日,柳眉一纸诉状把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中心医院赔偿自己第二次手术后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8.26万元。
涪陵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7年2月7日作出判决: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在赔偿柳眉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71万元(含中心医院已经支付的1.98万元)。
柳眉接到判决书后,认为法院判决不公。
“你可以到检察院去申诉,检察院可以帮助你……”有好心人这样对柳眉说。
2007年5月的一天,柳眉在家人的陪同下,走进了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民行科。
民行科科长郝绍海接待了她。郝绍海仔细看了她提交的申诉材料,并耐心听取了她的申诉意见。
柳眉对郝绍海说:“我这个误工天数认定有误,当时我的身体都没好,怎么说我下地行走就算痊愈?误工费给我计算错了。还有就是医院提供的钉子断裂,第二次手术和后期治疗增大了费用,增加了我的痛苦,怎么就不赔我的精神损失费呢?”
2007年6月1日,柳眉收到了涪陵区检察院决定对自己的申诉立案审查的通知书。
郝绍海经过审查发现,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判决错误,应当提请抗诉。于是,他结合本案案情,围绕证据,赶写了1万多字的审查报告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检察委员会充分听取了郝绍海的汇报,决定将柳眉申诉案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抗诉。
2007年10月25日,涪陵区检察院将该案正式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抗诉。
再审双方握手和解
2008年2月22日,柳眉申诉案在涪陵区法院开庭再审。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在法院的努力下,经过调解,中心医院承认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误,就作出了让步,主动拿出5000元人民币补偿给柳眉,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至此,该案在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情况下画上了“句号”。
走出法院大门,柳眉的脸上一扫往日的“愁云”,露出了难得的笑容,而且笑得那么灿烂,那么阳光。她认为,是检察官的不懈努力,才使自己在车祸过去六年后,终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说法”。
4月22日,柳眉专程来到涪陵区检察院,紧紧拉着检察官郝绍海的手激动地说:“感谢你,郝科长!要不是你们认真履职,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很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