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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检察院是啥模样?检察干警们又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带着一连串的问号,近日,我特地拜访了原江苏省检察院南通分院(即南通市检察院的前身)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周老。
周老名叫周魁,1978年11月从南通地委党校校长、南通地区五七干校革委会主任位置上调到检察院工作。虽然已87岁高龄,但回忆起30年前的往事,他仍记忆犹新。
1978年8月,南通分院开始组建,是江苏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较早的单位之一。那时全院总共6个人,检察长罗振(已故)是一位资深的老政法,其他5位同志,有4人是从南通地区公安处预审科调来,另外一名同志是从南通地区工业局调来,属于老兵归队。6员“大将”没有办公室,就与地区公安处预审科一起办公;没有车辆,就临时向公安处借用。到了11月,院里又增加了包括周魁在内的5位同志,他们都属于老兵归队,办公室也有了2间,在南通地委后面一幢破旧的二层楼的底楼。办公室内一年四季阴暗潮湿,白天都必须开灯,11个人只有5张办公桌。由于“文革”刚结束,群众来信来访很多,没有地方搞接待,就借用地区机关一位单身干部的宿舍,一直到1983年地市合并。那时,院里也没有分设科室,来了任务,院领导就临时组织协调。
1979年底,南通分院又从地区机关以及地区直属企事业单位调进了11位同志。也从这时起,南通分院设立了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办公室4个科室,办公用房也随之增加了2间。到了1982年,又从部队一下分来了30位军转干部,这时的南通分院已有54人,院领导增至4人,科室增至5个。从此,检察工作逐步走上了正常运转的轨道。
周老介绍那时的检察工作,主要是抓自身以及南通地区下属6个县的检察院恢复重建,也抓“两法”的学习和办案。办案的重点是清理积案和参与平反“冤、假、错案”。没有重建之前,批捕权在南通地区公安处,分院重建后,批捕权就从地区公安处移交给了分院,县里要逮捕人,必须由县公安局提请分院审查批准。到了1980年《刑法》、《刑诉法》实施后,批捕权才下放给了各县检察院。
从1980年起,南通分院所办的案件中,除了刑事案件外,也开始查办法纪案件(即渎职侵权案件),仅1980年的上半年,3个多月内立案查办了两起。其中一起是查办南通县(现为通州市)某镇工商所所长刑讯逼供的案件。一名40多岁的农村妇女,因贩卖粮票被镇工商所认定为投机倒把,在接受工商所调查时投河自尽。案件发生后,当地群众反响强烈,死者家属到处上访告状。南通分院立即责成法纪科成立办案组严查此案,江苏省检察院也派来了两名同志指导。办案组的同志住在南通县委招待所,为了抓紧时间把案件办好,他们每天早上5点多从县城出发,乘坐公共汽车赶往案发地,由于道路坑坑洼洼,40多公里的路程就得两个多小时。不通车的路段,他们就骑自行车或者步行,步行10里、8里是常有的事。白天,他们走村串户调查取证,晚上,赶回县城研究案情。中午饭就是他们早晨从县委招待所带的馒头,两个多月后案子结案。“那个年代,人们受‘文革’的影响很深,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对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有些人表示了种种的不理解,困难和阻力非常大。”说到这里,周老无限感慨。
周老还特别提到1979年夏天,他参加省委政法委举办的全省各地(市)政法部门领导成员学习班的情景。学习的内容就是“两法”,学习的地点是位于江苏省溧阳县境内的一座大山脚下的一幢二层楼内。没有老师辅导,也不考试,主要靠自学,但大家学习情绪很高,既认真又刻苦,在分小组交流讨论时常常争得面红耳赤。学习期间,当地还发生了一次地震。他们正在学习时,房子突然晃动,只见室内的电灯泡不停地来回摆动,大家都迅速跑到了室外,为了防震还在外面搭起了防震棚。
岁月无痕,记忆有印。如今,南通市检察机关与30年前相比,真是天壤之别。抚今忆昔,周魁这位当年领着大家艰苦创业的检察院元老,虽已到了耄耋之年,但仍时刻不忘检察工作。从1995年起,他每年都要从自己的离休工资里拿出一部分钱,支持鼓励在职干警办好案件,至今累计已有1.44万元,他说:“这不是一年几年的事,只要我在世上活一年,我就要资助一年。”多么朴实无华的语言,多么让人敬佩的举动!而珍藏在他们记忆深处的那些难忘的岁月,更是检察事业继往开来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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