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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发生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

时间:2008年06月08日  08时57分   作者: 卢金增 魏秀颂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牟平:认真研究案情

今年3月的一个午后,一名中年男子来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握着办案检察官的手,动情地说:“感谢你们挽救了我,挽救了我的家。”

中年男子姓姜,2007年12月25日,他骑摩托车载着妻子去看望读书的女儿,在返回途中因处理超车不当,将妻子甩在马路中间,妻子被对面驶来的大货车当场碾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也以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让处在丧妻之痛中的姜某一度不能自拔,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办案检察官审查案件后,到村里走访了部分村民,了解到了姜某一贯表现良好,并认真听取了姜某岳父母、女儿的意见。在充分考虑了该案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后,检察官从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出发,根据《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经请示检察长决定,启动了平和司法程序,建议公安机关撤销了此案。姜某得知消息后喜极而泣,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于某与庄某是姑舅表兄弟,关系一度相当不错。然而,当于某接纳了从东北前来投靠的庄某后,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庄某竟然跟于某的妻子暗中交往,并最终导致于某的婚姻破裂。得寸进尺的庄某在跟于妻公开同居后,又因为于某欠其2000元钱而频频滋事,甚至大打出手。2007年12月12日晚,庄某酒后又到于某家中砸玻璃。忍无可忍的于某顺手拿起一把旧菜刀,在院门口向正要闯进来的庄某头部砍了三刀,致庄某重伤。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村村民通过联名信的形式集体请愿,请求司法机关对于某从轻处罚。办案人员了解到,于某在村中口碑一直很好,而庄某却因经常在村中滋事而为大家痛恨,案发后于某父母也一直在医院照顾庄某直至出院,并赔偿了医疗费。经过慎重考虑,检察官认为,该类案件虽然危害后果较重,但确属事出有因,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且犯罪嫌疑人系一时冲动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办案人员对于某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最终,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四年。

据悉,近三年来,该院按照“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注重效果”的原则,适用平和司法程序共处结案件12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魏秀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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