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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仍会遭到拒绝,“会见难”的问题一如既往地困扰着律师们。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过渡措施”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的尴尬局面。(6月10日《北京晨报》)
“与律师法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作为过渡措施,这部规定明确了律师会见的具体程序,具有推动作用,有一定的进步。”北京律师协会许兰亭如是说。作为缺乏与司法公权进行博弈能力的律师来说,六部门规定有一些进步已经难能可贵了。但是,我们何时能走出“法律不如文件有效”的潜规则呢?
比如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但是,《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换句话说,法律规定律师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六部门的规定仍然必须要有公安机关出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充分表明,六部门的文件已经部分地蚕食了《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北京六部门的规定连规章和司法解释都算不上,按道理说,《律师法》在法律位阶上不知高出六部门规定多少级,但是,六部门的规定就是可以修正《律师法》的规定。并且,如果没有六部门的规定,《律师法》实施是寸步难行。在北京,包括许兰亭律师在内的许多律师,他们在新《律师法》生效后仅仅手持新《律师法》规定的“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没能会见到委托了他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北京如此,在河北,6月2日,邯郸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守太,来到邯郸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准备当日会见羁押在该所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他也碰了“软钉子”。
“法律不如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如座谈纪要”,这种法律位阶越低,效力越高的“潜规则”由来已久。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很多,但有一个原因不容忽视:对于大多数执法者来说,直接管理他们的不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而是他们的上级机关和他们的上司。如果上级机关的文件与法律不一致,他们当然会遵守上级的文件而不是法律。
北京的六部门规定比起以往来说,有进步,但“法律不如文件有效”的问题,需要我们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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