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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是孩子们的节日,六月是回荡纯真笑语的日子。每年这个时候,国人都能真诚地帮助和祝福未来的国家主人翁,各地的新闻报道也总有瞩目和关爱孩子的好消息传来。今年的重头戏之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大检查:国家领导人作出了重要的批示,执法检查组实施了缜密的部署,十多个部委进行了针对性的汇报,各项具体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人们毫不怀疑,这次活动将有力地推动国家未成年人法制事业的进步。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建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各省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架构。如此的“两法一条例”模式,使得我国的未成年人法独树一帜,构成了一个看似健全的体系。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了吗?想起不久前汶川大地震的悲剧事件,想到那些在不堪一击的教学楼中罹难的可爱精灵,我内心中总有一种难以名状的痛楚,千言万语如鲠在喉。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是我国未成年人法律适用效果的真实写照,因为它充斥着形形色色的问题,更带有致命的缺陷。
或许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发展的特别重视,我国的这一方面法制走的是一条专业化的道路。虽然在根本大法《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也略有涉及,但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却主要集中体现于“两法一条例”中。然而过分专业化就像一个陷阱,它容易拒人于千里之外。众所周知,法是区分不同知名度的,有的关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的只是专家研究的领地。国家、社会以及家庭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局限在“两法一条例”中,那真正懂的人、用的人又能有多少呢?
去年,笔者赴美访学一年,所见所闻感触良多。我所去的地方伊利洛伊州是世界上第一个颁行《少年法庭法》的地方,法律对孩子的关照堪称无微不至,琐碎到衣食住行的每一个细节。一日,有美国朋友随意问起中国青少年法律的情况,访问学者们(包括几位法学教授在内)竟都面面相觑,无言以对。实话实说,我在场亦一时语塞,不是因为中国法律不如人,而是因为对未成年人法知之甚少。
术业有专攻,教授有偏科?于我而言,从事了近20年的法律研习但不了解未成年人法,这能够简单地用“不称职”来解脱么?更为奇怪的现象是,我们这些“外国人”竟然大都很快熟悉了美国的许多未成年人法。譬如,我想学交规拿驾照,而美国伊州的汽车交规、自行车交规以及行人交规中都有大量的未成年人保护条款,诸如校车上路具有绝对优先权、上班时间校区地带严格限速行驶、乘车的孩子该如何使用安全座椅等;而且相关的处罚非常明确,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同样,在美国办保险、购物和旅游等,都有专门针对儿童的条款。就是这样,在美国的人都不知不觉地接触和掌握了保护孩子的法律。
我国的情况却远非如此。“两法一条例”集中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精髓,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基本法中配套条款却严重缺失,有也欠操作性。试想一下,假如这些“日常”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关爱未成年人作了切实有效的规定,甚至都增设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效果必将会有根本性的改观。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挂在客厅里的名画”,中看不中用的家什。
这又涉及到我国未成年人法律的另一个缺陷:执行力太差。俗话说,法律必须要有牙齿。“两法一条例”却是不折不扣的没有牙齿或者牙齿稀松。其中有着太多的“应当”规定。法条总是喋喋不休地告诉家长、学校、社会或司法机关“应当”怎么做?但不这么做如何处罚却少有规定;即使有“罚则”,也很难行得通。最典型的是,它们均不具有可诉性,有谁能依据它们起诉吗?虽然从学理上讲行政或司法机关可以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常规行政或司法程序被忽略。“宣示性”条款泛滥本质上是法律的异化,同政治口号、道德约束有何不同?难怪有人戏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过是“未保法”!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孩子是民族的未来,一个有美好前景的民族必定是关心孩子的民族。法律如何将对未成年人关爱落到实处,是任何成年人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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