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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线索被出售值得警觉

时间:2008年06月11日  07时15分   作者: 王威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大队长江云秋曾令吸毒者和毒犯闻风丧胆,然而,这个与犯罪分子打了10多年交道的缉毒大队长,却在金钱的诱惑下,向嫌犯出售“立功线索”,从而将自己推向了被告人席。6月6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江云秋因为贩卖贩毒线索受贿11万,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6月10日《西安晚报》)。

刑法上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一定的对国家、社会有益的行为。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不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而且更有利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分子并使犯罪分子尽早得到惩治,有效地预防犯罪。犯罪分子无立功,国家不能加重其刑罚,犯罪分子有立功,则给予一定的奖励,这反映出立功从宽制度更偏重于法律的功利性。立功从宽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刑罚奖励制度。

因此,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其主体、时间和内容具有特定性。据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江云秋在金钱的利诱下,分别收受10万元和1万元后,向尚未判决的嫌犯提供贩毒案件线索,企图帮助嫌犯“戴罪立功”、减轻刑罚。尤其滑稽的是,江云秋手中所掌握的“立功线索”显然并没有“售罄”——报道说,已经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他,因再次“检举”他人盗窃犯罪,经查证属实,被法院认定为“立功”并予以减轻处罚——我们知道,与普通犯罪分子不同的是,身为缉毒大队长,江云秋本来就负有与涉毒犯罪作斗争的法定义务,当然会因其工作关系知晓一些“货真价实”的“犯罪线索”;江云秋对于这样的“线索”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查处,既不该“待价而沽”向他人出售,也不该束之高阁、为自己聊备“不时之需”,否则就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所以,江云秋本人的“检举”,同样也不应当构成“立功”。

立功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一般来说,从立功的具体认定上看,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应具有悔罪表现,希望戴罪立功争取宽大处理;在客观上应做出了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而在江云秋手上,犯罪线索居然变成“炙手可热”的“生财之道”,显然是与立功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南辕北辙。“立功从宽”的法律规范成为江云秋们包庇他人或者自保的“救命稻草”,这种现象无疑值得警惕。如何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有效防止将犯罪线索“待价而沽”现象的出现,就显得尤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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