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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高考移民”可否设个时限

时间:2008年06月11日  07时15分   作者: 小石潭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每年高考,高考移民都是躲不开的话题。陕西省咸阳市教育局局长张存日前介绍,高考前,咸阳市招生办通过严格审查,取消了十几名“高考移民”的资格(6月8日《华商报》)。

有十几名倒霉的舞弊者,就有十几名走运的幸运儿。就在幸运儿以及其他对“高考移民”愤恨之士为之欢呼之时,笔者的眼光却凝滞在那十几名“倒霉蛋”身上:高考即将开始前被取消报考资格,来不及回原地报考的他们将何去何从?虽然考生还被“格外开恩”——退回原籍复读重考,但因各地高考不断改革是否具备高考资格是一回事,而多荒废了一年又是另一回事。

笔者的忧虑不止于这十多名“高考移民”,还想到了各省市的其他“高考移民”:高考前,他们被“排查”;录取工作开始,他们要接受二度“受审”,一个个“问题考生”被揪出,都落得个“鸡飞蛋打”的下场。即使侥幸层层“闯关”,被录取、进高校也不保险,前年清华大学学生宋某被查出“移民”身份,仍然被剥夺了大学学籍。面对针对“高考移民”没完没了的“追杀”,笔者忍不住要问这何时是尽头:大学毕业?退休之时?百年之后?

再严酷的法律,也有个追溯时效。“高考移民”是一种求学投机,当事人应该为投机付出代价,但从珍惜考生前途的人性角度着眼,对“高考移民”,是不是可以设个追溯时效限制?比如,可以规定,“移民”获得高考资格后就应放弃追究,准考证应是“高考移民”的“赦令”。

推翻我的提议很容易,民意表决我估计也是“绝对少数派”。在此,我请大家放下愤激之情,去读一读媒体上关于“高考移民”的探因及分析,听一听关于这种投机的合理性、合法性的争议,想一想“移民”们两头落空的悲苦,“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情绪会淡些。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都是整个国家。”“高考移民”对个人、对家庭何尝不是“整个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也是不完善高考制度的受害者,他们的移民行为可看做是对公平的自我追求。至少可这样认为,他们“移民”所造成的“罪恶”,不至于要用无法参加高考、高考了不予录取、录取了也要拉下来偿付。

如果一定要拒绝“高考移民”,就请各地将处理时限放在高考之前,在报名资格审查环节“严防死守”,不要让“移民”考生付出过于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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