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法治评论>>时评>>本页

“约定俗成”

时间:2008年06月11日  07时16分   作者: 林卫萍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5月12日,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副厅级)在该省芜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为自己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68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振振有词地开脱。(6月10日《检察日报》)

吴洪明滥用职权使国家遭受6800余万元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他咎由自取。不过,他的“约定俗成”说法,却值得我们思考。吴洪明所说的“约定俗成”,就是只要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所谓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很多时候都可以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约定俗成”,有个漂亮的外套,即为了经济发展的大局;有个基础,即许多干部多如此做。为了经济发展的大局,这个出发点没错,但经济无论如何发展,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超越了权力的界限,能否起到发展经济的目的?从诸多的事实看来,这是不可能的。

吴洪明为自己狡辩是正常的。但他的“约定俗成”说法,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来自现实,来自他平时的耳闻目睹。吴洪明现在为自己的“约定俗成”付出了代价,而多少的“约定俗成”还在被许多干部奉为行动的圭臬?

违法的“约定俗成”还有多少?

(林卫萍)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