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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是十几年前的事了。那时,我刚刚被分配到检察院从事法医工作不久。 那天上午,我突然接到一个同学打来的电话,说他哥哥负责看护的小水电站夜里发生一起事故,一名男子在水电站的泄水槽下面电鱼时死亡。同学问我该如何处理,是“私了”好,还是“公了”好。 我当时告诉他:出了事故应该及时报案,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作出处理,“私了”不仅违法,而且后患无穷。 同学听了我的劝告,敦促其哥哥立即到检察机关报了案。检察院与当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原来,同学的哥哥值夜班时闲来无事,与当地一男子商议在水电站的泄水槽下面的水塘里电鱼。他们从发电机房引出两根220伏电源线,送到泄水槽下面的水塘里,因电源线不够长,就在水面上大约1.5米的地方打了接头,接头处的电源线就那么裸露着,什么防护措施都没有。 接完电后,同学的哥哥负责在水坝上放哨,那名男子则下到水塘里电鱼。由于天黑视线不好,加上水塘边道路泥泞,那男子在电鱼过程中不慎触到裸露着的电源接头,只听“啊”的一声,男子应声倒地,再也没有起来。同学的哥哥感觉事情不妙,急忙到发电机房拔掉电源线,下到水塘边救人,但为时已晚,该男子已经死亡。 现场勘查时,死者枕部头皮伤口还在淌血,而在死者的身体裸露部位没有见到明显的电流斑。男子到底是摔死的,还是被电死的?这成了调查人员心中的疑问,同时也成了案件查处的焦点。 应当说这起事故并不复杂。然而,却由于人为的因素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发案单位的一名保卫干部负责协助处理这起事故,他多年从事安全保卫工作,通晓法律,自称是我父亲的老同事。他坚持认为男子是自己摔死的,并用语言暗示我就此下结论,也好为我同学的哥哥,为发案单位解脱干系,为事故的处理赢得主动。 此时此刻,我深知也许稍微抬抬手事情就会过去,同学的哥哥、父亲的同事、发案单位都会非常感激我。然而,这样做如何告慰死者,如何对得起死者的亲人,如何对得起自己的职责和良心? 那一刻我没有妥协。我暗下决心,一定要把死因搞明白。凭着实践经验,以及案件的调查情况,我分析可能因为环境潮湿,触电时间短,死者身体上才未形成明显的电流斑。 尸检在医院的太平间外进行。我耐心细致地做着尸表检验,不敢有丝毫的疏忽和懈怠,最终在死者蜷曲的左手食指外侧发现一处很小的电流斑,初步断定其死亡原因为电击导致心跳骤停死亡。 那名保卫干部对我的检验结论非常不满意。为了慎重起见,我没有盲目解剖尸体,一边动员死者家属做解剖检验,一边向上级院汇报,请求上级院法医专家参与尸体解剖。 由于没有解剖室,尸体解剖只好在医院太平间外的空地上进行。条件异常简陋,但尸检工作却毫不含糊。解剖检验进行了大约两个小时,参检人员对提取的脏器组织、电流斑部位皮肤等检材及时送医院病理室检验,进一步证实了该男子系生前遭电击死亡。因头部解剖检验未见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受压等征象,排除了头皮损伤导致死亡的可能。事故调查组根据法医检验结论,迅速查明事故真相。 令我欣慰的是,同学的哥哥因主动到案,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最终得到宽大处理。 多少年过去了,那一次检验时的情景依然印在我脑海里。我的坚持,很可能会得罪了一部分人,可是,如果我向世俗妥协,我就得罪了一个“天”,人命关天,天理难容啊!作为一名法医,一名基层检察干部,我至今仍很骄傲,那一刻我没有妥协! (作者系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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