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4月20日,辽宁朝阳县检察院收到了朝阳县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崔金仪犯盗窃、贩毒、介绍他人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58岁的农民崔金仪,家住朝阳偏僻的山区农村,从小没有念过书,连自己的名字都不认识,可是他对钱的大小面额数却认得很清楚。爱钱如命的他不想通过劳动挣钱,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见到村民们靠勤劳致富了,崔金仪不免犯了红眼病,开始挖空心思,想不劳而获。
2002年至2004年,为了实现发家致富的美梦,崔金仪在自己家院内种植了数百株罂粟。罂粟成熟后,他自己动手割制成鸦片。随后,他将这批毒品出售给吸毒、扎毒的朱某、刘某、贾某等人,从中获利。
2005年秋季,崔金仪与因为丈夫长期在外打工,自己独守家中无所事事的董某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此后的一天,崔金仪带着一个朋友来到董某家。在他的极力引见、撮合下,此二人的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而崔金仪则从中获取了利益。第一次拉皮条生意得逞后,崔金仪非常高兴,又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从中获取暴利。
2006年1月12日晚,他又伙同本村的汤某将邻村老孟家的一头毛驴盗走,低价卖给了附近一村民。但崔金仪做梦也没有想到,买主所在村的好多村民与老孟家都有亲戚关系,村里的好多人都认识这头毛驴。东窗事发后,毛驴经朝阳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
2007年秋季,崔金仪与汤某二人因盗窃毛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过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了解,崔金仪不但盗窃毛驴,而且还有制毒、贩毒,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23日,崔金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伙汤某由于认罪态度好,被取保候审。2007年末,法院经审理判决崔金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