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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意见
省委书记省长充分肯定

时间:2008年06月15日  08时11分   作者: 范跃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杭州6月14日电(记者范跃红) 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6月2日该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一出台即获浙江省委主要领导肯定。浙江省省委书记赵洪祝在省检察院送阅的有关文件上批示:省检察院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对全省的检察工作作出部署,做法很好,要在工作实践中抓好落实;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批示:省检察院提出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五个方面任务”和“三个方面工作机制”很好,望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省委副书记夏宝龙,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也对这一《意见》给予高度评价。

据了解,前不久浙江省委作出《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后,浙江省检察院经过认真调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了该省检察机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若干具体意见。《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民生之基;依法查办侵害民生的职务犯罪,推动民生之兴;加大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力度,保障民生之求;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促进民生之和;扎实做好民生领域的预防犯罪和综合治理,巩固民生之本。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创新完善发现受理民生案件、及时办理民生案件和提高民生案件办理效果等三方面的工作机制,包括健全全省统一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平台,促进建立民生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司法机关的备案与网络共享,建立检察联系乡镇街道制度,完善对涉及民生严重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民生案件优先办理机制,健全落实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等。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机制创新,切实增强检察机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效。

《意见》最后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检察机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能力和水平。鉴于修改后的《律师法》已正式实施,《意见》为此强调,全体检察人员在办理民生案件中要自觉遵守《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等执业权利,以此促进检察机关办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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