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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人大支持检法合力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赔偿到位

时间:2008年06月16日  07时33分   作者: 张炳松 方静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通讯员张炳松 方静

“被告人李君伟、李健、沈陈念、肖秋刚共同赔偿被害单位江阴市周庄三房巷村17178元、周庄镇人民政府11298元,四被告人在各自盗窃数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月29日,对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首次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江阴市法院作出判决,当天,赔偿款执行到位。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间,李君伟等四被告人到江阴市周庄镇盗窃路灯电缆线及广告灯箱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372元,其中三房巷村损失24074元,周庄镇政府损失1129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四名嫌疑人也退还部分赃款。今年3月13日,江阴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四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其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江阴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唐丽英介绍,江阴市检察院是按照检法两家会签的《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4月22日开庭,7天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为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江阴市民行检察部门不断探索,主动加强与同级法院的协调配合,赢得该市人大常委会的支持。继2006年6月该院同法院会签《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后,2007年8月2日,在该市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检法两家又签署了《意见》,“据此,有三种情形,即偷盗电缆等犯罪行为让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遭受损害,偷盗井盖、破坏消防设施等行为让公共利益蒙受损失,还有那些孤身一人、被害后无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以及家族遭遇灭门惨案、享有继承权的人暂时没有出现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都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院检察长丁正红说,检察机关承担起追偿的义务,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需要。

据该院副检察长张晓东介绍,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还专门到受害单位进行回访。周庄镇政府、三房巷村委有关负责人感慨地说,“以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件,但通常是被告人被判刑后,赔偿问题不了了之,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如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帮我们挽回了财产的损失,对我们来说是个好消息!”

江阴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徐斌对检法两家的做法也表示赞赏:“此举是检察院对民行检察借力模式的运用、发展和深化,检法两家相互配合,有效减少了国有资产、集体财产的损失,今后人大将给予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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