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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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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四川”抬腿开溜三房东帮助还债?

时间:09-11  09:02   作者: 晓亮 黎太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一名在武汉租房做餐饮生意的四川老板,在欠人25万元“贷款”无力偿还本息时溜了,结果牵连到房主。先是出租的房屋被查封,接着被判令代债务人变卖餐椅餐桌等为债务人还债,代被告付诉讼代理费、诉讼保全费、资产评估费等。后来,债主干脆派人“驻扎”在房屋内吃喝拉撒、白用水电……不得安宁的三位房主无奈之下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1997年,四川人赵世长在武汉开了家“小四川餐饮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1997年4月,赵世长以其装潢的“小四川餐厅”经营权、所有用具、电器等作抵押,从当地满春街办事处基金会“贷款”30万元。《贷款协议》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为20‰。

而此前,赵世长先后在汉口马场角路、北湖小路租得千余平方米的两处民房,用做餐饮经营及雇工住宿。《租房协议》约定:租期至2000年底;租期届满时,凡租户拿不走的装修残值就归房主所有。此私房房主就是余其胜、余其汉、徐再珍三人。

1999年初,生意难以为继的“小四川”关门歇业。由于赵世长无力还债,1999年6月,满春街办事处将债务方“小四川”告上法庭。法院作出调解:将“小四川”租住屋内的装修及财产(餐桌餐椅等)抵偿债务。但因该调解内容难以执行,法院在自行裁定撤销调解进行再审时,赵世长弃店“消失”了,而作为“小四川”租用房屋房主的余其胜、余其汉、徐再珍三人被追加为该债务纠纷的第三人。

2000年11月3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赵世长偿还所欠债务;赵不能偿还时,由“小四川”租用房屋的房主余其胜、余其汉、徐再珍将该餐馆所遗留下来的物品变卖折抵“小四川”借款本金给债主,不足部分的10万余元,由作为“‘小四川’装修残值受益人”的房主余其胜、余其汉、徐再珍三人偿还,三人还须代债务人赵世长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资产评估费1.4万余元。余其胜、余其汉、徐再珍不服此判决提出了上诉。终审维持了原判。

后因此判决执行不了,债主干脆派人住进了“小四川”原租用房内,其水、电等费用自然归房主余其胜、余其汉、徐再珍支付。

“租户欠的债怎么要房主来还?”“这样下去我们怎得安宁?”三位房主经人指点,于2001年9月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此案后依法定程序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4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令房主余其胜、余其汉、徐再珍代赵世长偿还满春街办事处基金会借款确实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于近日依法作出了撤销原判的再审判决,莫名其妙背“债”三年多的三位房主终于舒心地笑了。

评析:

提供本案赵世长与余其汉、余其胜、徐再珍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系双方协议产生,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而提供“小四川”餐馆租用房的房主余其汉、余其胜、徐再珍,与满春街办事处之间是不存在任何民事关系的。另依赵与三位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在退租时,其装修的固定装饰物品不能拆走”。因此,赵世长自动歇业弃店而“消失”后,房屋租赁协议到此即终止,房主理所当然就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法院原两审判决由余其汉、余其胜、徐再珍代租房户赵世长偿还借款之所以错误,关键是混淆了当事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严重损害了第三人余其汉、余其胜、徐再珍的合法权益。故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抗诉理由成立,经再审对该案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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