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军区某部一些转业干部在地方单位已分配住房后,仍然占用部队住房,使省军区符合分房条件的80余名现职干部无房可住。为解决这一难题,陕西省军区房管部门成立清房小组,依法开展清房工作。在清房过程中,他们排查出160余户非法占房户后,先后分两批将89户拒不退房的人员起诉到驻地人民法院,并全部获得胜诉。对32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钉子户”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但是对于部队的上述做法,不少转业军人提出质疑,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法院不应受理军队房地产纠纷案件。
主持人:张建田 中央军委法制局 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军队腾退房纠纷案件,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基本上是持否定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在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2003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规定: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我认为,上述一系列司法解释所强调的这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主要基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各单位因福利分房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性质,而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这一原因,因此不宜将此类纠纷案件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然而,近年来,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原有的福利分房已经不复存在,现今军队住房也主要分为公寓房和自购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两大类,前者实质上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后者则属于产权归属关系。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相继出台的《军队转业人员住房保障办法》、《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或离退休干部,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或定点安置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2001年5月25日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队住房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在军队和地方拥有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上述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精神并不违背,不仅适用于军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且也应成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政策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或者离退休人员与部队已经没有隶属和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军队人员”的范围。当他们在地方已经分配或者购买自己个人住房的情况下,继续占居部队的公寓房就缺乏法律依据。而此类情况已经超出“军队内部纠纷”范围,涉及军地、军民纠纷,单纯通过部队行政管理手段来解决难以奏效,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正确途径。
复转军人或已经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原所在部队单位对于在地方已有住房但仍无理占用部队住房的个人,要求其退回住房,是作为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正当行为,对方拒不腾退,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部队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军队房产纠纷案,一律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而应当积极支持和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况且,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公房的租赁纠纷案件并非一概不予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曾就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答复:“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这一解释足以表明司法管辖并不一律排斥对部队公房使用、租赁纠纷案件的受理。因此,陕西省当地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