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武器弹药库战士李某在服役期间,利用私自配制的钥匙窃取五四式手枪2支、手枪子弹一箱(2520发),弹匝等手枪配件13件,并在退伍时将其一并带走,藏匿在地方人员家中。此案被侦破后由部队保卫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当军事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罪审查起诉期间,地方公安机关又查明李某退伍后伙同他人预谋持枪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涉嫌构成抢劫罪(未遂)。但是在对李某一案应当由军队还是地方司法机关管辖问题上出现不同看法。部队司法机关认为,本案应当实行“先军后民”的管辖原则,由军事法院对李某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进行审判后,再交付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地方司法机关则持相反的看法。
主持人: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 根据我国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司法管辖的原则,李某在服役期间触犯军人违反职责罪,已经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应当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同时,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李某退出现役后,与地方不法人员预谋持枪抢劫银行,涉嫌构成抢劫罪,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就本案而言,军队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对李某一案均享有管辖权。对于这种双重管辖权的重叠,如果严格实行军地分开审理的原则,即由军事法院对其按军职罪判决之后,地方法院再对其抢劫犯罪进行审判,则无法对李某实行数罪并罚,而且“一案两审”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那么应当如何解决这一管辖权冲突问题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据此,本案应当本着有利于查清案情,及时惩治犯罪的原则,由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予以解决。
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军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种良好的配合、协作机制,即在办理军地人员互涉案件中,军地司法机关通常就案件处理程序、适用法律、量刑或者其他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商,依照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就本案涉及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而言,考虑到李某在部队的犯罪与其后来在地方图谋持枪抢劫犯罪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此情况下,除非李某本人掌握重要军事秘密,确需由军队司法机关管辖外,本案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在办理程序上,在军队保卫部门对于李某盗窃武器装备的行为立案侦查终结,军事检察院已经介入审查起诉之后,可由受理本案的军事法院将此案通过上级军事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指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后,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有关的军事法院。原受理案件的军事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李某一案的决定书后,即不再行使管辖权,以书面通知原提起公诉的军事检察院,将全部案卷材料连同被告人李某一并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最后,由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之规定,对李某所犯盗窃武器装备和预谋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