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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9期       今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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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 当心试用期有埋伏

时间:03-02  09:12   作者: 刘其洋 张兆利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试用期,可以说是外出务工者通往成功的关键一环。孰不知,这当中所潜伏的众多玄机常常让农民工始料未及。具体说来,试用期背后隐藏的“猫儿腻”一般有以下四种:

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春节前,济南某酒店招用了近10名青年农民工。老板当初发话:试用期内做得好就签合同。为保住“饭碗”,大家在岗位上加班加点,处处谨小慎微。可到了大年初八,却被酒店老板以不合格为由全部辞退,工资、加班费全无。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一些用工者以试用合格后签合同为“挡箭牌”为所欲为,试用者也因缺乏书面证据而“敢怒不敢言”。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劳动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农民工“空口无凭”。

陷阱二:无条件炒鱿鱼。试用期内,农民工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虽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陷阱三:把试用期当做“橡皮筋”。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具体的规定为:合同期不满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满2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农民工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以后就大大超过了6个月,这都是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陷阱四: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许多农民工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农民工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农民工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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