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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9期       今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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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受伤谁赔偿

时间:03-22  09:41   作者: 钱小亮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我到张某家打扫房间。在工作中,不慎从楼梯上滑倒,手部骨折。张某将我送往医院治疗,他提出我是接受家政服务中心的安排而打工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而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我是为张某服务而受伤的,应由张某支付医疗费用。请问:我应该向谁讨要这笔医疗费用?

读者 钱小亮

钱小亮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雇佣合同关系,而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张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各合同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由于你的雇主是家政服务中心,而不是张某,张某也没有对你实施伤害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只能向家政服务中心索要医疗费。如果其拒绝赔付,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本网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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