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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期       今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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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一种什么权(三)

时间:03-30  09:09   作者: 刘文静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前文分别介绍了知情权的起源和由政治权利向商业权利的“变异”。但知情权所引起的问题还远不止于此。“公开”和“保密”是一对形影不离的孪生兄弟。私人的“密”要保,“公家”的“密”也要保。顺便说一句,在多数国家,未有知情权之前,有关政府信息保密的制度是早已有之。即便是英国那样历史悠久的法治国家,通过《信息自由法》(Freedom on Information Act)也不过是2000年11月的事,在此之前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是“保密文化”,宪法惯例和成文法为民众获得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设置了重重屏障,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信息自由的呼声才逐渐高涨。我国也是一个喜欢“保密”的国家。有一次,我突然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的通知,要我带证件前往领取机密函件。由于不知有什么重大事情发生,我迅速赶到。自报家门并出示证件后,工作人员将一小小的牛皮纸信封放在我面前,并反复晓以保密法义务。我看到信封落款为国家某部委,料想与自己承担的课题有关,于是主动在工作人员面前打开信封,由她来判断保密的级别。结果在我预料之中,信函的内容是课题经费的下达通知。由于经费是通过我所在单位下达给课题组的,甚至连个人隐私都算不上,却遭受了如此隆重的待遇,也让我切身感受了“保密”之泛滥。而现行《保密法》及相关法规中“机密”定义之含混,不仅造成不该保的“密”无处不在,而且导致该保的“密”却泄了出去(危害更大)。真的到了该改改的时候了。

在绝大多数国家,国防和外交利益、稀缺的自然资源等,都是政府为自己行为保密的合法合理依据。但是,政府的保密如果是没有道理的,民众又如何监督呢?对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是否也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呢?这不仅关系到“公开与否”的问题没解决之前始终要防止以任何方式泄密,而且还关系到防止打击报复的问题。因此,检举制度也成为与知情权相关的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国外有些学者给检举者一个形象的比喻,叫做“吹哨子的人(whistle-blower)”,他们是为维护知情权而拉响警报的人,当然应该受到保护,而对他们的保护应当是政府的义务。“吹哨子的人”不应当被视为“刁民”或者贬义之下的“告密者”,而应当首先被假定为知情权的捍卫者。当然,恶意诬告者除外。不过,是否属于恶意诬告,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此无论如何,“吹哨子”的法律渠道必须是畅通的。检举信回到被检举对象的手中、检举者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不应当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常态”,而应当被视为“毒瘤”,不仅发现后要彻底铲除,而且还要建立适当的制度,减少其生长的机会,恶化其生长的环境,从而保护知情权的健康成长。

在国际法上,知情权已经成为当代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国内法上,众多的国家试图或者已经将其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对这项权利的保护,并不是宪法里的一句话就可以做到,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也就是说,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必须通过现实意义上的一项系统工程才能完成。在这项系统工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只是其中的一个内容,紧跟着还有对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守,新闻出版制度和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范,检举制度的建立等等;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还会有新的内容不断地添加进来。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关注和努力,因为它关系到全社会每一个主体的基本权利。(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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