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年年出现的景点门票涨价风波,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可以通过听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深层上,它不过是目前景点管理上所有权缺失和管理权膨胀的一个结果。

4月15日,长沙举行岳麓山门票听证会
4月15日,长沙举行岳麓山门票听证会
又是一个“五一”黄金周前夕,又是一轮景点门票涨价听证会。
从目前的种种迹象看,由于受北京世界遗产景点门票涨价风潮影响,今年各地景点门票再次涨价已成定势。近来,媒体也在纷纷猜测,国家发改委是否将出台有关措施,制止景点门票价格恶性上涨。
其实,景点门票价格屡听屡涨的事实,本身早已告诫我们,在治理景点门票涨价问题上,听证会并非可以依赖的良方;相反,只有逾越景点门票涨价本身,探究其背后的深层问题,我们才可能顺流溯源,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
年年听证“年年涨”
“五一”前夕,在各地举行的景点门票涨价听证会上,有关管理单位还是老调重弹——涨价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维修、开发景区内的历史文物、自然景观。尽管这么一个理由,早在几年前就遭到人们的质疑和批驳,“所谓提高门票收入以便更好地维护景点的理由,不过是管理单位趁机敛财的幌子。”因为,在所有的听证会上,景点方面从来没有拿出过一份相对正式的有关如何利用门票收入进行维修的具体方案,而且从目前披露的相关情况看,大多数景点的门票收入没有或者只有极少部分纳入了景点建设费用中;但是,正是这个理由在“奇迹般”地推动着门票价格一番又一番的猛涨。据悉,现在九寨沟门票已从145元涨至200元以上,张家界从158元涨至245元,井冈山从100元涨至156元;武当山则由70元涨至110元……
“在景点门票是否涨价问题上,我们不要对听证会抱有太多期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一语道破了门票听证会的作用。杨教授分析说,“听证”一词最早被规定在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中,其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该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遗憾的是,该法并未就参与听证的主体范围和听证主体的“话语权”作出相应规定。尽管后来“听证”陆续被写入了《价格法》等与社会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听证会也由此成为我们生活中频频亮相的一道风景,但因这一“软肋”,“听归听,涨归涨”,听证会现在更多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
可为佐证的是,据《新闻晨报》说,在今年3月17日九寨沟和黄龙景区举行的价格听证会上,仅有几家媒体被获准旁听,参加听证的人也被告诫不得泄露听证内容,但涨价的结论就在这一神秘气氛中被敲定了。
尽管在门票涨价问题上,听证会于公众意义不大,但景点管理单位却对此津津乐道,“年年”用之。用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这是景点方面日后对付消费者和舆论的有力武器。近日,记者就某知名景点的涨价事由进行电话采访时,其工作人员的答复证实了上述业内人士的说法,“我们不想回答为什么涨价,但可以向你明确两点:第一,我们本身没有涨价的决定权;第二,我们的涨价是经过听证会论证和政府批准的。”
利润“大转移”
实际上,在一些知名景点,随着近年来门票不断涨价,门票的收入已经成了一笔不小的收入。建设部的有关数据显示,我国部分世界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已达到一半以上,个别如张家界等景点已高达90%以上,门票收入已成为这些景点最大和最直接的经济收入。如2004年四川九寨沟景区的门票收入为2.4亿元,黄龙景区为1.4亿元,杭州灵隐寺为1.7亿元,北京八达岭长城为1.2亿元。但是,门票收入是否像景点管理者所称的那样全部用于景区自身的建设呢?
据新华社记者近日就北京景点的门票收入流向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八达岭门票总收入中,40%自收自支用于人员工资,40%纳入延庆县财政收入,仅有两成用于长城维护费用;十三陵门票总收入中,50%作了文物保护费用,另一半则用于人员工资和上缴昌平区财政。据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透露:“三孔”曲阜孔府、孔庙、孔林门票每年收入在7000万元左右,用于文物保护的只有500万元。武当山年门票收入1000多万元,全部用于武当山景区1800多名职工的工资支出和扶贫工作。
其实,景点门票收入的转移只是景点利润大转移的冰山一角。早在2002年6月召开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学术研讨会”上,专家们就指出,近十几年来错位超载的开发,不少国家级风景区的“三化”(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现象十分严重,自然风景遭到空前破坏,有的风景区,正蜕变为吃喝玩乐的游乐场。同样的,作为人文景观的文物景点也正在遭受“商业化”的洗劫。与景点大规模“商业化”现象伴行的,是由此获取的商业利润在源源不断地外流。
不可否认,从经济上讲,景点管理单位和商业经营者基于其管理、经营付出,可以从景点收入中提取部分收入,但现在的问题是,他们提取的收入已经远远超出了其付出的成本,他们正在把景点的“共同价值”攫为己有。文物保护主义者范学新先生在《谁在用文物挣钱?》一文中说,今天文物的所有权大都属于国家所有,其价值是由古人的物化劳动和今人的活劳动共同构成的,景点的门票价格和商业化经营利润都是这一价值的货币体现。“如果将门票捆绑上市,或将文物景点由个人承包或干脆由私人开发,那么由古人物化劳动转移到门票当中的价值部分将改变其性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样的,在自然风景区,因其独特的地貌而具有的“价格”也构成门票收入和商业利润中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这部分收入该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不能转移给管理单位和商业经营者。
谁在对景点“渎职”
在批评景点利润“大转移”现象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另一方面,一些景点正在为维持生计而苦苦挣扎。譬如,去年12月故宫新闻发言人在解释故宫门票涨价事件时说,故宫有16.7万平方米的古建筑40多年从未进行过大修,现在的开放地区仅占古建筑总面积的52%,其原因主要是经费短缺所致——故宫每年需要修缮费用1亿元,这些费用全靠门票收入。
当把商业化当做解决景点建设费用的出路时,这里既有商业利润的疯狂追逐,也有实属无奈的被迫之举。这种鱼目混珠的局面,委实叫人难以判断。不过,如果我们撇开对该不该商业化问题的实然性回答而努力寻求某种应然性答案时,我们就会豁然开朗。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在回答记者这个问题时很尖锐地指出,“导致今天景点出现过度开发、商业化开发、门票价格猛涨和保护不力等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没有尽到作为所有人应该承担的出资义务和管理义务。”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主任谢凝高也有类似看法,他说,我国有119个国家级风景区,但国家每年只拨款1000万元,促使这些景区不得不靠卖门票的收入来补贴最基本的管理费用。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有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而且《文物保护法》还进一步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以及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均属国家所有。这些文物的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该经费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此外,《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也明确规定,成员国应负责保障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存和传代。从这些规定看,保护文物和世界遗产不仅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更是其国际责任。
“由于将自己的出资义务推卸给了景点管理单位或者商业经营者,政府在景点管理上自然只能是‘雷声大雨点小’。这种管理格局,直接造成了今天管理者权利和商业化动机过度膨胀的恶果。”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说。事实上,将景点管理权一律下放给景点管理单位甚至旅游公司等商业经营者,正在致景点于危险之中。近年来,有关知名景点遭遇破坏的事实不绝如缕——武当山复真观建“太子养生堂”宾馆,曲阜旅游公司水洗“三孔”,张家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黄牌警告”,四川乐山风景区建“巴米扬大佛”……
就我国景点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杨建顺教授把它归因于缺乏一部《公物法》。杨教授解释说,《公物法》,或者叫做《公共设施法》,在国外是和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察法并列的一部重要法律。这一法律对包括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在内的公共设施的维护、运作和管理作了全面规定,以增进公民福利,保障公民对公共设施享有平等利用权为宗旨。这一法律通常规定了政府在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方面负有许多特别重要的义务,也为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行使安排了诸多约束性条件。
呼吁两权“复位”
从目前我国景点的经营管理现状看,一方面是所有者在尽量回避自己的义务,懈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是经营管理者趁机扩张经营管理权,攫取所有者的利益。尽管从形式上看,这种较量促成了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错位”,导致两者的利害冲突,但实际上,由于这种“错位”造成的不利后果最终全部由消费者埋单(如支付高价门票、购买高价商品等),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反而存在一种共同利益——因此分别获得了减免投入和高额利润的好处。正是这种共同利益,形成了今天景点管理上的畸形体制。
如何矫正这一畸形体制?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建议,国家首先要尽到所有者的出资义务,尽可能杜绝商业化。对于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应当足额拨款,免费向公众开放。对于自然景观,如果属于世界遗产或国家重点保护对象,也应由国家负全责。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景观,则可允许有限度地进行商业开发,但以不破坏景观为原则。其次,要避免管理单位进行权力寻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主要靠制定和完善有关景点的管理法律和条例,规定允许商业开发的范围、门票事项、对景点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并将之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投诉和监督。
对于景点的管理,谢凝高教授认为,我国应建立国家遗产管理局,直接管理国家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及自然文化遗产,以克服目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局面。惟有如此,才能对文物遗产实现真正有效的保护。
“在景点的管理方式上,应该多样化,可以是国营,也可以是私营。”杨建顺教授说,谁来经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明确界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位置”,具体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图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