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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2期       今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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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有“证据之王”

时间:04-27  09:18   作者: 刘品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时下国内对错案成因的反思很热闹,有一个共识是:我国一些司法人员至今还守着“口供是证据之王”的陈腐观念不放,因而难以根除刑讯逼供,容易铸成错案。我颇以为然,但不解的是,口供究竟何以为“王”?又如何成就了“千秋基业”?

从历史长河来看,司法证明可视为一块特殊的疆域。它最早经历了一段“神权时期”,而后转入“王权社会”。诚然,“证据的王位”也要轮流坐。从“口供称王”,到指纹、DNA、鉴定结论与电子证据等新生证据问鼎,一幕幕“改朝换代”的故事轮番上演。

在人类社会早期,司法官员们心智未开,必须邀请神灵来帮助裁断案情。那时的世俗法官基本上是神职人员,其工作不过是主持宗教仪式,而洞察万象的神灵才是真正的裁判者。虽然在审判中也不乏人证的影子,但惟有“神证”具有超然的地位。它被尊为证据之神!

神明裁判方式退场,法定证据制度登台。当时的法律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标准,证据的等级被预先确定下来。具体而言,作出判决必须有完整的证明,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下判;无论一个证言多么可靠,只能构成半个证明,必须寻求另外半个证明才能下判;被告人的口供,不论是否刑讯获得的,都是良好的半个证明……这样一来,法官好比一台“计算器”,其全部职责就是算定证据价值并予以加减。口供无可置疑地成了最可靠的证据,即第一代“证据之王”。

“口供为王”的证明体制衍生了一个糟糕的副产品,那就是刑讯逼供的泛滥。立法者这样告诉法官:如果你手中的证据已经构成半个证明,那么就应该使用刑讯获得口供。概言之,口供开启证据领域王者争锋之先河,同时刑讯成为破案的万灵之法。

过分重视口供容易导致冤案,法定证据制度自17世纪起走向末路。口供的王者地位也为一些新出现的物证所撼动。从世界范围来看,第一个“篡权夺位”者当推指纹。

大概是在19世纪末,指纹术开始真正用于破案实践。由于其个体识别性极强,而且终身不变、触物留痕,所以很快为司法人员所推崇,被誉为第二代的“证据之王”。此后,法庭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足迹鉴定、牙痕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DNA鉴定以及电子数据鉴定等技术不断地扩充着司法证明的“武器库”。这也使得证据领域走马灯似的换“王”。

有人将DNA视为人类的终极身份证,称之为最新代的“证据之王”;也有人说,当代“证据之王”不是仅指DNA证据本身,而是指以其为代表的各种“科学证据”的集合。另有人说,物证发挥证明作用通常要借助鉴定,鉴定结论是捍卫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因此鉴定结论才是决定性的“证据之王”;还有人预言,21世纪是信息时代,传统证据必将退居次席,惟有电子证据才是解决法律纠纷的制胜武器,将荣登王座。总而言之,人类司法活动已经悄然进入“物证称王”、“诸王并存”的新纪元。

其实,证据之王的确立与改换,一方面是不同效力证据排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受不同诉讼文化的影响。口供之所以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被告人最了解案情,是最佳的真相源泉;同样,指纹等物证为人们所倚重,也是因为其证明力相对更可靠。

除这些世界公认的“王”外,另有一些地方性的“王”。例如,在摩洛哥等伊斯兰法庭上,书证、物证通常不受重视,口头证词才最有价值,正所谓“一个正直的穆斯林的话比一纸空文更为可靠”;又如,法兰西王国自1566年开始实施穆兰法令,强调签名书证的优先地位,这种立法改革使得书证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关键。无论是“穆斯林的证词为王”,还是“商事书证为王”,显然打上了不同地域文化的烙印。

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史,司法证据制度自然带有根深蒂固的等级色彩。一些司法人员总是习惯于从外在形式入手,划分证据等级,判断证明效力。这种观念甚至在立法中也有反映。例如,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硬性地规定了有关证据证明力高低的许多规则。这些条款表面上是力求法官认证的标准化,实则是企图给有关证据排定座次。这显然是不够科学的。

从学理上讲,任何一种证据的效力都是因案而异的。“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无论是指纹、DNA、鉴定结论,还是电子证据,皆有出错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只有全面收集和分析各种证据,结合案情,基于良心与经验进行自由心证,才能作出理性的裁断。那些限定某种证据效力优先的做法,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臆断。

展望未来,司法证明必将迎来诸王退位的新局面。不再有任何证据能够当然地高高在上,也不再有任何“证据之王”能够“一统天下”。从“证据之王”阶段,再行过渡到证据的“平民化”阶段,应是司法证明发展的大趋势!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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