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从检23年,有16年是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她曾11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等次公务员;还曾被荣记个人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她执着地追求公平与正义,并在此过程中体现出对人民的深爱与真情;她是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她就是吉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员杨静。
(一)
1989年,36岁的杨静来到刚刚组建成立的吉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一干就是16年。16年来,她始终要求自己要踏实勤奋地工作,光明磊落地做人,不论在工作中遇到什么困难,她都坚持做到这一点。
2001年7月一起由全国人大代表交办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案被移送到吉林省检察院民行处。申诉人马玉华于1998年3月租赁长春天池饭店一层50平方米的大厅和楼上12间客房,开办了“名旭美容美发学校”。一年后,天池饭店单方违约,造成马玉华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马玉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天池饭店赔偿马玉华人民币20.5万元,到了二审却改判赔偿3.2万元。
杨静接办此案后,加班加点审阅卷宗,一笔一笔核实证据,查证出马玉华的经济损失为20余万元客观属实,她以最快的速度办结了此案。经抗诉,法院再审依法作出改判,马玉华获得赔偿19.89万元,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尽心尽力地认真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从1995年至2004年底,杨静办结各类民事行政案件247件。她所办理的案件经抗诉,经法院再审或重审后改变原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占73%,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
在杨静的眼中,老百姓的事没有小事,老百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她不能让满怀希望而来的群众,从她这里失望地离去。
一天早上刚上班,杨静就接到控申接待室的电话,说有申诉人要向她反映情况。她在电话里对申诉人进行了详细解释,但申诉人仍迫切地想跟办案人面谈。由于在电话中已经向申诉人解释清楚了,杨静觉得没有必要再面谈了。然而放下电话后,杨静心里感到有些不安,透过窗子她看到申诉人衣着不整地蹲在院门口荫凉处许久不肯离去,检察官的责任感使她放下手中的案件,来到楼下。
申诉人嘴里嚼着自带的干粮,正沮丧地蹲在那里,见到杨静来了,他一下子站了起来,急急地向杨静诉说,法院因他拒绝执行错误的判决已经拘留他一次了,这次又要拘留他。了解情况后,杨静一方面再次向他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方面表示检察院一定会对他的案件抓紧时间,依法公正办理。听了她的话,这位朴实的汉子眼含热泪,向杨静鞠躬表示感谢。
杨静很感慨,俗话说“男儿有泪不轻弹”,自己只说了一句依法公正办理的话,竟会让对方如此感激。回到办公室,杨静加班审查此案,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有理。虽然本案的标的额只有1000多元,但杨静想,1000多元对于一个年收入只有二三千元的农民来讲,数额却是不小的,而且这起案件如得不到及时处理,很可能由一起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她把案件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后,得到了支持,该案经抗诉,法院予以了改判。
(三)
办理案件,除需要纯熟的办案技能外,还需要检察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排除干扰、依法办案的执著精神,有维护公平正义,敢于监督和勇于监督的勇气。
2001年6月,杨静办理了吉林市某防水厂与吉港集团公司下属的公主岭市吉港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因防水工程款发生纠纷一案。吉港肉业公司拖欠该防水材料厂工程款 21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吉港集团给付防水厂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27.8万元。但二审法院改判由公主岭市吉港肉业公司给付防水厂18.3万元的工程款,吉港集团对此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事实上,公主岭市吉港肉业公司的一切财产都已纳入了吉港集团,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以偿还债务。法院的判决意味着防水材料厂实际上得到的不过是18.3万元的纸上数字。
吉港集团公司董事长桑粤春是人大代表,杨静接手该案后,有人提醒她要小心办理。杨静没有理会这些,她认真审查该案并提出了抗诉意见。经法院再审,改判由吉港集团给付该防水材料厂工程款和违约金23.7万元。
杨静说:“面对权势,面对弱者,除了正义,我别无选择!”
要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法律忠诚,对老百姓有感情。
——吉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员杨静
抗诉书深深地打动了媒体主编
今年初,杨静办理了一个名叫尹春红的9岁女孩诉长春市二道区医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尹春红最终获得了21.16万元的赔偿。春节前,有媒体就此案对杨静进行了采访。记者见到杨静就说:“检察院的抗诉书深深地打动了我们的主编,主编一定要我来见见你。”这名记者问,尹春红一案的抗诉书理由充分,说理有力,特别是最后一段连用三个排比句十分感人。他想知道这样一份有血有肉、说理性极强的法律文书,是怎样写成的。杨静细想了一下,发现如果不是记者的提醒,自己都不会注意到抗诉书的结尾用了排比的修辞方法。她说:“也许就是出于对法律公正的信心和对弱者的同情心吧!”杨静认为自己作为这起案件的承办人,除了维护和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外,对于别的,并没有想那么多。
老华侨专程到检察院致谢
2000年4月下旬的一天,70多岁的韩国华侨王会元因与龙井采矿厂合同纠纷一案到检察院申诉,同时控告龙井市法院的法官徐某枉法裁判。杨静接待他后,依法告知所申诉的案件应归延边州检察院管辖,她可以交办延边州检察院民行处办理。老人以为杨静是在推诿,带着失望和不信任走了。
当天下午,杨静向延边州检察院发出了案件交办函,同时将交办通知书寄给了王会元。两个月后的一天上午,这位老华侨专程来到吉林省检察院,向杨静和民行处致谢。他竖起大拇指说:“检察官说话算数,办事效率真高!”这起申诉案件经延边州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出了抗诉,法院经再审依法作出改判。王会元所控告的法官经查已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她耐心听老人讲了三天
几年前,杨静接待了上访户高光春,他因与通化矿务局的劳动纠纷案申诉到检察院。高光春说自己岁数大了,官司打了好多年,有些时间记不准了。他拿出了厚厚的一沓申诉材料开始念了起来。杨静认真地听着,看到老人念得口干舌燥时,她给老人倒了一杯水递过去。老人的眼泪一下子就涌出来了,他说:“为这个案子,我已经申诉了十几年,没受过这样的待遇。检察院能用这个态度接待我,我很感动。”
老人一念就念了三天。杨静接待了老人三天,让他把该讲的话都讲完。同时,她把相关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职责认真地对老人进行了解释。接待结束时,老人说:“杨检察官,你让我把十几年的委屈都讲出来了,我心里亮堂多了!”检察院最终没有支持老人的申诉请求,但老人没有因此抱怨,每年春节,老人都打电话给杨静和民行处的检察官拜年。他说:“你们这里是讲理的地方。”
2003年8月,杨静办理了家住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的张仁端老人不服拆迁安置补偿而与吉林省道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房屋拆迁公司产生纠纷一案。该案虽经法院多次判决,但张云端老人仍不服,而且他一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老人来到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该案经长春市检察院提请吉林省检察院抗诉后,杨静对该案认真地进行了调查。通过审查,杨静认定原终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云端的实际损失应该得到补偿。该案经吉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依法改判,判决道森公司应按照拆迁协议,给张云端老人补偿损失7.3万元。但此时,张云端老人已因病去世,每每谈及此,杨静总是不住地摇头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