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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3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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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案:
法律空白不是豁免刑事责任的理由

时间:06-08  09:16   作者: 李克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福利院是接受政府委托对智障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和监护的公共福利机构,它行使的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准公共权力”,因此对于这种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备受关注的江苏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案于6月3日在崇川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针对检察机关“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被告方律师认为,如果以故意伤害来判罪的话,将开一个危险的先例。因为在国外对类似的群体实施手术,要先向法院申请,而在中国还缺少类似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法律的漏洞而让被告承担责任”(6月4日、6日《东方早报》)。

笔者完全不能接受辩护律师的理由和结论。

众所周知,生命健康权和身体器官的完整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任何国家都是受到法律强力保护的。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身体器官完整权的任何侵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制裁。尤其是对人体健康器官的切除和处置,更不能随意为之,而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并得到器官所有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同意,方可为之。对于智障者来讲,由于自己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所以法律为其设置了监护人,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为监护人规定了严格的权利行使底线,即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尤其不能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这其中当然包括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权和身体器官完整权。福利院作为智障少女的监护人,擅自决定切除智障少女健康子宫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监护权底线,伤害了智障少女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应该受到法律追究。

其实,从权利(力)性质来看,现代法治理论一致认为,对于公民权通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而对于公共权力来讲,则恰恰相反,应当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福利院是接受政府委托对智障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和监护的公共福利机构,它行使的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准公共权力”,因此对于这种权力仍然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具体到智障少女,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切除她们的健康器官,因此福利院是无权这样做的。在国外对类似的群体实施手术,要先向法院申请,这恰恰说明了对特殊群体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处置必须经过相应的“许可”程序,否则即为违法或者犯罪。事实上,我国刑法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保护上都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也不会区分健全人和智障人。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所谓的“法律空白”,并不是保障智障者身体健康权的空白,也不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故意伤害法律责任的空白,而是特定群体身体器官是否可以进行处置方面的空白。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法律空白”正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重要理由,如果没有这一“法律空白”也许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何况没有任何法治理论认为“法律空白”可以作为侵犯特定群体基本人权的理由。因此,辩护律师所谓追究故意伤害罪将开一个“危险先例”的说法,完全是强词夺理和危言耸听。笔者真不知道对谁“危险”,“危险”在哪里?如果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才是真正危险的,因为一旦法律放任了手术实施者,那些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特定群体的健康器官将会朝不保夕。谁敢保证他(她)们的健康器官不会被非法移植或出售?

总之,“法律空白”不能成为切除智障少女子宫的理由,更不能成为豁免手术实施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法律如果放任这种伤害行为,那才是真正危险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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