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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5期       今日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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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发布“排行榜”

时间:07-26  09:56   作者: 郭敬波 郭晓菊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各种名目的排行纷纷在媒体亮相登场,有企业实力、产品销量的排行,更有“高校处女率”排行,“校园富豪”排行,随意的排行反映了信息发布市场的混乱和无序。

中国历来很重视“排行”。封建社会帝王将相要按官位大小进行等级森严的排行,就连水泊梁山宋江等一帮“落草为寇”的人物,也要排出谁是第几把金交椅。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无论哪个行业,都充满了激烈的竞争,无论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想出人头地,于是,五花八门的“排行榜”应运而生。

如果真是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搞出个排行榜未尝不可,可有些排行榜竟“另类”得变了调,如一家网站竟然搞起了“高校处女排行榜”,对北京各大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的处女率进行排行;还有一些大学搞起了“校园富豪排行榜”,对那些尚未脱离家庭支撑的学生进行财富排行。而一些媒体和民间组织,为了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对搞排行榜也是乐此不疲。但这些组织者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调查与统计,全凭感觉闭门排行。这样排出来的结果自然争议多多,如去年青岛帕勒咨询公司与《经济参考——电器周刊》联合发布的“2004中国市场家电品牌影响力50强排行榜”,就被海信集团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15日出笼的“2004年中国十大古玩市场排行榜”评选,也因未选入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而引起业内人士质疑。

鱼龙混杂的排行榜亟待规范,如何来规范又涉及许多法律问题:究竟谁有权发布排行榜?排行错误如何担责?对排行榜如何进行规范?

谁有权发布排行榜

近年来,人们常常在媒体上见到有关机构搞的各种各样的排行榜,却很少有人去思考一个问题:谁给他们排行的权利?就目前来说,发布排行榜的主要是政府、媒体和民间组织这几种主体。

要审视一个排行榜的组织和发布者是否合法,主要是从其职能和目的来考虑,比如现阶段在全国正推行的“行风评议”活动,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政府各部门的行风由群众进行评议并排行,对位次靠前者进行表扬,而对位次靠后者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这种排行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部门转变行业作风,也是政府对所属部门的一种管理措施,属其正常的职责范围。

而媒体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对不合格产品等进行排行公布,是正当履行社会监督职能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途径,也是合法的。

问题主要出在一些民间社团组织的排行榜上。这些民间社团组织大多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条件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统计,其排行科学性和严谨性都值得怀疑。为了防止某些组织胡乱排行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此后,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规定社团法人不允许搞全国性评比。然而从各种日趋泛滥的排行可以看出,上述法规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排行错误如何担责

笔者认为,对于那些主体不合格,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因其违反了《统计法》、《广告法》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由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又由于错误排行的组织者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其对企业声誉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排行者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受到刑事追究。

而对于那种“高校处女排行榜”等无聊的排行,已不存在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为它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本身就是在传播低俗文化,因此是违法的。有关机关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对组织者和发布者进行处罚。

规范排行,法律不应袖手

排行榜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同行业进行横向比较。发布这类大型的排行信息,需要以前期科学的调查研究为基础。而大规模的调查需要人力财力和技术力量的支持。我国现在的一些排行榜,只是商业运作的一种模式而已,组织者考虑的并非排行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而是经济利益的多少。对于这种随意性很强的排行榜,企业也是有苦难言。你不给钱他就不让你上榜,上榜之后又得年年“进贡”,哪年不给他就把你拉下榜,让消费者还以为你的企业走下坡路了。一些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正是利用排行榜来对企业进行敲诈。

排行榜要去莠存良,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由法律来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那些引导消费的商业排行,更要加强法律监管。

首先,对排行榜的组织者要有严格的准入规定。不是谁都可以进行排行,组织排行者必须具备相应人力、物力等资质条件。

其次,排行过程必须得到全国绝大多数相关对象的广泛参与,并且这种排行行为不能与经济利益挂钩,排行过程必须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再次,对于排行的结果应当及时公示,不只是公布排行名次,还要公布排行标准,并给入榜者以及非入榜者提出异议的权利,并确定有关部门对这些异议进行复议。

最后,法律还应当就不公正的排行对于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给排行榜组织者以必要的压力,这样才能减少某些民间组织盲目排行的冲动。

对于一些纯属“作秀”的排行榜,可另当别论。如某组织搞的2005年度“中国最具价值主持人”排行榜,排行第一的主持人身价达到4.2亿,且不管这个数字是怎么得出来的,反正不影响国计民生,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让他排去吧,怎么排由他,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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