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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业余爱好”是刻录盗版光盘
重庆市一医生因侵犯著作权被判拘役

时间:08-23  09:14   作者: 沈义 阳学智 罗彬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重庆8月22日电(记者沈义 特约记者阳学智 通讯员罗彬) 重庆市某医院医生童亚西业余时间刻录电影、电视剧并以此牟利,经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起诉后,近日他被渝中区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此案是重庆市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的刑事案件。

今年2月,重庆市渝中区工商、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童亚西在家里出售VCD光盘。接到举报后,工商和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立即前往调查。执法人员搜查出了4849张VCD,内容大多是当时各电视台和影院热播的电视剧和电影。同时,执法人员还在其家里搜出了六七千张还未来得及刻录的空白光盘。

因童亚西的行为涉嫌犯罪,警方在第二天就将其刑事拘留,同时暂扣用来刻录盗版光盘的两台电脑、3台刻录机等设备。

8月12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童亚西称自己只是业余爱好。他从电脑市场购来空白的光盘,然后刻录一些好看的电影、电视剧,直接销售给租赁影碟的店铺。有时,他也为影碟店老板加工,根据影碟店老板的要求,刻录其需要的光碟,自己从中收取每张1.5元至2.5元的加工费。

法院认为,童亚西以营利为目的,从未经过电影、电视剧版权人的许可,私下刻录发行盗版影视作品,复制数量4800多张,属于情节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为此判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其用于生产盗版影视作品的全部设备。

检察官说法:侵犯著作权,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怎样区别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对童亚西定罪量刑依据主要是他刻录盗版光盘的数量。当然,如果他所盗版的是淫秽光盘,则又有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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