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德8月26日电(记者黄建良 通讯员李振华 钟建平) 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最近收到了该省高级法院寄来的一份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该院指控的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向国忠等三人贪污罪成立并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办案人员看到这份判决书后发出感叹:“几经曲折,该案终于告一段落。”
2003年,桃源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教育局副局长向国忠、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郑树清、教育局人事股副股长陈咏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很快查明三人利用分别担任桃源县教育局分管公司的副局长,教育局下属的桃源县校办企业公司经理、副经理的职务之便,共同贪污公款15.5万元私分的事实。该院依法将此案提起公诉后,桃源县法院于2003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郑树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向国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认为该校办企业公司虽由桃源县教育局成立,但该局并未投资,而是由三人借钱启动并进行经营的。根据公司组织章程规定,郑树清、向国忠、陈咏有权以福利、奖金的形式支配部分利润,故三人分发公司利润15.5万元不属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原判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当。据此,常德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桃源县一审判决,宣告郑树清、向国忠、陈咏无罪。
湖南省检察院认为常德市中级法院判决不当,于2004年10月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郑树清等三人担任校办公司负责人的职务是该县教育局任命的,三人在校办公司履行职责属于从事公务;三人既在校办公司任职又是教育局干部,工资、资金均由教育局发放,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三人非法占有的是校办企业公司的公共财产,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
湖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树清、向国忠、陈咏系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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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