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草丛生的“夕阳红”养老中心
为了免于有人露宿街头,法律禁止为偿债而执行公民的居住房屋。那么,作为鳏寡老人、孤儿栖身之地的福利院,能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呢?这是北京市顺义区一家面临强制执行的养老中心提出的疑问。
“夕阳红”养老中心现在面临着被强制执行的命运。2005年8月25日,记者赶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看到这个占地40亩的养老中心,如今已是铁门紧锁,杂草丛生,10来栋空楼在夕阳下倍显凄凉。
在此等候的投资者周英告诉记者,20多天前法院已经派人来贴了封条,准备拍卖养老中心。“用不了多久,‘夕阳红’养老中心就要寿终正寝了,我的养老事业也彻底破产了。”周英重重地叹息了一声。回顾6年来筹办养老中心的诸种辛酸,周英现在最大的感慨莫过于民间投资福利事业缺乏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挂靠筹办
1999年下半年,45岁的辽宁籍人周英带着自己大半生的积蓄来到顺义区李桥镇,准备投资兴办养老事业。经过多次考察,周英相中了该镇后桥村村北的一处空地。两个月后,周英正式同后桥村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周英租赁40亩地用于筹办、经营“夕阳红”养老中心,期限为50年,租金总计200万元。
不久,周英便发现,虽然民政部早已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事业,但实践中以个人名义筹办养老中心在行政审批上还会碰到诸多不便。不过,当时李桥镇政府出于推动本地养老事业的发展,乐意帮助周英尽快落实好相关报批手续。作为对策,李桥镇政府同意周英“挂靠”筹办“夕阳红”养老中心,即由周英以李桥镇政府下属的李桥农工联合总公司(下称李桥公司)的名义申请顺义区计委立项,并在相关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等。12月23日,李桥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周英以本公司的名义办理养老中心有关手续,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事宜负全部责任。同时,李桥公司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该项目由本公司立项,周英同志负责投资,周英同志届时将自然成为企业法人。”其意在表明,自己不过是替人搭桥,周英须对养老中心承担法律责任。
在李桥镇政府和李桥公司的帮助下,周英很快就办完了“夕阳红”养老中心的所有报批手续,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周英便开始找人承建养老中心。
早在1999年12月1日,周英就委托了老家的铁岭市种畜场建筑公司承建“夕阳红”养老中心,但后来在当地的北京市天房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天房公司)反复劝说下,周英同意由天房公司承建“夕阳红”养老中心,但天房公司必须代其向铁岭市种畜场建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2000年3月10日,周英与天房公司正式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天房公司包工包料承建“夕阳红”养老中心,工程总价为468.58万元,其中20万元由周英以实物形式在本月底前拨付,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然而,让周英始料不及的是,在他按照约定拨付价值20万元的实物后,天房公司却因资金紧张,在“夕阳红”养老中心建设不到一半时便停止了施工,双方由此发生争议。2002年8月5日,周英以天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为由将其诉至顺义区法院,但顺义区法院以“夕阳红”养老中心尚未登记注册,其立项组建单位是李桥公司,周英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驳回了周英的起诉。随后的9月,天房公司则以李桥镇政府和李桥公司未及时拨付“夕阳红”养老中心的建设工程款为由,向顺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财产易主
2003年9月18日,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李桥公司对“夕阳红”养老中心负责,承担向天房公司支付462万元工程款的民事责任,李桥镇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李桥公司早在2001年10月就被顺义区政府撤销了(但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因此没有人提起上诉,这一判决很快就生效了。不久,天房公司申请顺义区法院拍卖“夕阳红”养老中心以偿还其工程款。
现在用“淡漠”和“懊悔”两个词来分别形容李桥镇政府和周英对双方当初挂靠合作的反应是最恰当不过的。“在判决前,你问我什么,我都可以跟你说,但现在判决都生效了,说什么也没用,我们还得尊重法院的判决。”李桥镇党委书记丁文强一口气回绝了记者的采访。丁文强是李桥公司的原总经理,现在看来他很忌讳谈起“夕阳红”养老中心的事情。
“但当时,李桥镇政府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对天房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完全不是现在这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周英回忆说。
据了解,在当初的庭审中,李桥公司和李桥镇政府反应强烈。他们辩称,“夕阳红”养老中心系周英个人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他们无关;他们也从未与天房公司签订过建房合同,天房公司承建“夕阳红”养老中心是受周英委托,其争议应按照彼此之间的合同处理。为此,他们请求法院追加周英为第三人,同时对天房公司一方出具的所谓天房公司和李桥公司签订的“夕阳红”养老中心建设施工合同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2003年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经鉴定认为该合同上的“李桥公司公章”系伪造,但其后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李桥公司公章”与送检样本同一,法院因此认可了合同是真实的。尽管如此,李桥镇政府、李桥公司仍然认为该合同是假的,他们也不是发包人,他们只是协助周英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既未出一分钱,也未参与经营,周英才是实际发包人。
“李桥镇政府转变态度可以理解。因为李桥公司实际上和养老中心没有关系,不该承担养老中心的民事责任。尽管法院最后判了,但现在天房公司只要求执行养老中心,镇里自然求之不得,谁还愿再扯麻烦。”周英说,他并不想要李桥公司代其担责,他曾多次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但没有成功。早知道这样,还不如当初辛苦点,个人筹办,免得像现在这样干着急。
现在周英对自己的地位颇感惊奇:他不是被告和第三人,不能参加庭审表达自己的观点,也不能对判决提起上诉,但判决执行的却是他个人的财产。
面临执行
2005年7月30日,顺义区法院查封了“夕阳红”养老中心,准备拍卖。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周英马上向顺义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他认为,自己既然不是一审判决中的被告,法院就不应该执行他个人投资的“夕阳红”养老中心,而且,“夕阳红”养老中心属于福利财产,不能直接拍卖,有关处置必须取得民政部门的同意。
对于周英的执行异议,顺义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会慎重考虑,并提交给审委会讨论决定。如果“夕阳红”养老中心真的属于周英所有,他们会中止执行,如果是判决本身存在问题,作为执行机构,他们也无能为力,只能强制执行。但对记者提出的这次执行是否需要考虑“夕阳红”养老中心的福利特性和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时,这位负责人说他们没有考虑这些问题,他们会按照普通财产拍卖“夕阳红”养老中心。
当记者就本案执行一事电话采访民政部福利司时,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必须征得民政部门的同意。从规定本身看,法院拍卖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无疑属于“固定资产的转让”,应该事先取得民政部门的同意。不过,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民政部目前还没有专门就这个问题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商。
“法院要拍卖‘夕阳红’养老中心,也要征求村里的意见呀,不能说拍卖就拍卖。毕竟养老中心下边的40亩地属于村里所有,而且当初立项批准的用途也是用于筹建养老院。”当时代表后桥村同周英签订合同的党支部书记晁秉刚告诉记者,如果现在搞拍卖,这块地的租金就不是原来的200万元,至少要翻一番,如果分年付款的话,50年的租金要达1000万元。原来的租金低,是因为办养老中心是个福利事业,对村里、镇里都有好处。
对于周英来村里投资筹建养老中心的事,晁秉刚非常清楚。他说,整个养老中心的投资,都是周英拿出来的,李桥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比如这40亩地的使用权,就是当初周英个人买下来的,但法院的人没有来过村里了解这些情况。现在让晁秉刚犯难的是,“村里和周英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现在仍然生效,如果强制拍卖了‘夕阳红’养老中心,村里怎么处理这个合同?”
死生难卜
目前,周英最担心的是养老中心被拍卖掉。尽管在2003年7月1日,北京市民政局为周英颁发了《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7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也暂时为周英办理了有关“夕阳红”养老中心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是,只要养老中心被拍卖给他人,周英手里揣着的这些批文就变成了一堆废纸。
不过,周英略感宽心的是,按照今年1月1日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要求,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既然法院不能拍卖个人的住宅,那么,法院也不应该拍卖养老中心,那也是孤寡老人的住宅呀!”周英向记者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那么,像“夕阳红”养老中心这类福利院,能否享受免于强制执行的待遇?
“福利院能否免于强制执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在的执行,至少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主人可以轮换,但老人、孩子和住房不能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肖建华告诉记者,从法理上讲,福利院对于鳏寡、孤儿的意义如同个人住宅对于公民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既然能够豁免对个人住房实施强制执行,那么也应该豁免对福利院的强制执行。尽管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但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规定。即使要执行福利院的财产,也要首先保障老人、孩子的居住利益不受影响——房子可以另属他人所有,但老人、孩子还得继续住下去。
其实,在肖建华看来,解决福利院所欠债务的最好办法,就是执行福利院举办者的其他财产,而不是执行福利院本身的财产。“在国外,社会福利事业大都是由基金会举办,在基金会不能偿还福利事业的债务时,法院通常判决由基金会以其他财产偿还。”肖建华向记者介绍了国外的做法。
对于福利院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孙加瑞博士也有类似看法。他说,在目前有关民事执行立法的起草中,还没有特别关注到社会福利机构的财产执行问题,但是,不管以什么方式执行,都不能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的财产的福利用途,也不能改变相关土地的福利用途。

肃穆的铁门何时再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