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武汉9月12日电(记者梁晓亮 通讯员戴芳 张倩) 为规避法律,武汉市江岸区个体经营者龙少华、黄爱民每次非法经营卷烟都“控制”在5万元以下。随着日前江岸区法院对这两人非法经营案的落判,他们企图躲过刑事惩罚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今年初,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主动到辖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走访。在信息交流中,烟草部门执法人员谈起副食店个体老板龙少华、饼屋老板黄爱民非法经营香烟之事时,感到很“棘手”——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时才够刑事立案,而龙、黄二人每次被查都不够此标准,就只能作罚款处罚了。
原来,龙少华于去年10月、11月先后因非法销售卷烟而两次被罚款后,又于今年1月在其新开的“陈龙副食店”卖起了非法购进的武汉产黄鹤楼牌香烟。当月18日,执法人员从其店内搜出59个品种的卷烟共485条。但经物价部门鉴定,这些非法卷烟的价值只有3.5万余元。
无独有偶,同月24日,执法人员在辖区一饼屋内,搜出了黄爱民非法购进的50多个品种的卷烟共计470余条,其价值也只有2.7万余元。而黄在此前5个月内因非法贩烟已被行政罚款3次。
谙熟法律法规的检察官找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龙、黄的行为与《纪要》中规定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情形相符,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院当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
烟草部门执法人员随后进一步搜集证据后,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龙少华、黄爱民移送警方立案侦查。近日,两人分别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各1万元。
据了解,自江岸区检察院与辖区烟草专卖、工商等10余家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8个多月来已有8人因生产、销售伪劣香烟和非法贩卖卷烟、假冒注册名牌卷烟商标而相继落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