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瑞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尚有不确定因素
看过报道后,我感到该案尚有不确定的因素,主要是:
一、李兴凯出售的独角兽石刻来自何处?如果证明独角兽石刻是通过盗窃、盗掘等手段所得,应依法追究李兴凯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对芦某非法收购独角兽石刻是否出于牟利的目的,文中缺乏描述。如果芦某是为了收藏文物,就不构成倒卖文物罪。如果能够证明芦某具有牟利的目的,他的行为可以构成倒卖文物罪,理由是:首先,倒卖的独角兽石刻属于国家禁止倒卖的文物;其次,倒卖是指为了赚取差价而买入卖出的行为,芦某实施的非法收购行为是倒卖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倒卖国家三级文物属于倒卖文物罪的“情节严重”情形。至于“捐献”行为,这只是芦某个人的说法。如果芦某已构成犯罪,独角兽石刻是倒卖之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谈不上捐献。即使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非法收购的独角兽石刻也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因此,独角兽石刻应当归还它的真正主人。当然,对于芦某的所谓“捐献”情节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罚。
叶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
尚不能认定芦某犯罪
从目前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不能认定芦某构成倒卖文物罪。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在主观上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以收藏、保护文物等为目的,有收购、出售、运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的,不能构成犯罪以及倒卖文物罪。同时,构成倒卖文物罪在客观上要求有倒卖行为。如果是为了卖出牟利而买入,即使还没有卖出,同样也构成犯罪,不过是犯罪停止形态而已;如果是为了收藏等其他非牟利目的而买入,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为了保护文物买入再以相同价格卖给国家指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经营单位,也不构成犯罪。
从本案事实来看,芦某确实有收购文物的行为,但只有收购行为尚不足以认定犯罪成立。仅此只能“推测”其有可能想通过倒卖行为牟利,但“推测”不能代替法律认定需要的证据。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芦某有“牟利”目的,则无法认定其收购行为是倒卖行为的一部分,也就无法认定其构成倒卖文物罪。因为我们也可以推测其收购文物是为了收藏、保护文物。
当然,如果从《文物保护法》的角度看,芦某私自占有国家禁止私人占有的文物,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该由对此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