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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案件在抗诉刑罚已执行
武汉监督纠正违反诉讼程序执法行为

时间:10-17  09:05   作者: 梁晓亮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武汉10月16日电(记者梁晓亮) 一起强奸案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可当上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看守所去提讯被告人时,却被告知并未收到《刑事抗诉书》的晓钢(化名)已被交付该所执行刑罚。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对这起违反诉讼程序的执法行为予以了纠正。日前,此案一审法院向武汉市检察院发来《回复函》,称其已按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此案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执法行为予以了纠正和整改。

今年3月19日晚,男青年晓钢在参加完同学的宴会后,将醉酒的15岁女孩雯雯(化名)带到他事前开好了房间的武汉市一家旅社,后趁雯雯醉酒熟睡之机,对其进行了奸淫。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7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晓钢有期徒刑六个月。晓钢当即表示不上诉。当月25日,担任此案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以判决认定晓钢有悔罪表现与事实不符及量刑畸轻为由,于当月28日向一审法院送达了《刑事抗诉书》,依法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9月初,审理这起抗诉案件的武汉市中级法院向武汉市检察院送达了阅卷通知。9月9日,武汉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看守所提讯晓钢,却被告知晓钢本人并未收到《刑事抗诉书》,且其已于7月20日被交付看守所执行刑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而“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9月14日,武汉市检察院依法向该案一审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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