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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期       今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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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买的树,也不能想砍就砍
砍树必须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将可能触犯刑律

时间:11-08  09:05   作者: 朱荣成 李大中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005年9月26日上午,江苏省阜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席上,早已过了不惑之年的被告人王龙满脸沮丧地接受着审判长的讯问。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他后悔不迭地说:“当初办证时觉得一时半会儿办不下来,不如先将树锯掉再说,反正这些树都是自己花钱买来的,办证早一天迟一天不碍事,直到林业局的人找上门来,我才知道这麻烦惹大了。”

案情回放

家住苏北阜宁县陈集镇的王龙原本是一个本本分分、循规蹈矩的生意人。几年前,苏北农村许多地方在种植结构调整时栽植了大片的意杨树,随之而起的是一些农民抓住机遇办起了以意杨树为原料的板材加工厂,颇有远见的王龙就是其中之一。然而,由于板材加工厂越来越多,原料收购也竞争激烈,导致一些厂家开工严重不足。就在王龙为树源不足发愁的时候,他得知:邻镇的东季村将要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原来集体栽种的大片意杨林要砍伐出售。得此消息,王龙当即前往东季村,与该村村委会主任及群众代表进行洽谈,经过反复商谈,最终敲定,由王龙买下该村九组400多株意杨树,价格22060元,并约定砍伐许可证等手续由村委会出证明,王龙自己去办,双方签订了购销协议书。签完合同当天,王龙就赶往县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然而,因当天是双休日,许可证未办成。王龙觉得先锯树,采伐许可证以后补办也不迟,便决定先锯了树再说。

王龙没有《采伐许可证》就擅自锯树的情况很快被知情人反映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部门高度重视,派员前往现场勘查,鉴定王龙共无证采伐意杨树126棵,立木蓄积20余立方米。

鉴于王龙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县林业部门将王龙滥伐林木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判决

2005年9月26日,阜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龙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们一般认为,采伐属于自己的林木不碍别人的事,理所当然是合法的。虽然也可能知道采伐前要办理许可证,但认为那只不过是一道手续,事前事后办都可以。正是这种对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的漠视,使一些人在糊里糊涂中触犯了法律,最终后悔不迭,本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教训。(文中被告人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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