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项新近颁布实施的重要法规,将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发挥积极作用。
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64.7万份覆盖企业135.9万个覆盖职工9808.7万人。全国已有17个省人大颁布了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早期主要是由工人代表与雇主通过协商谈判达成的一种普通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20世纪初,在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下,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开始逐步得到认可,当时的一些主要工业国家改变了以往对集体协商的抵制,将其视为劳资关系调整的重要途径。今天,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已经成为确定劳动制度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并不是一回事,集体合同不是集体或者多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两者既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带有整体性。劳动合同中的未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法律只规定基本标准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法律中一般都有直接规定,或者是双方依照法律所约定的。3.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以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劳动合同产生于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4.作用不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5.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新出台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一是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了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二是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就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劳动定额、补充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就业保障等。在劳动报酬中,可以规定工资水平及调整办法、加班工资基数、病假工资、休假工资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在工作时间上,可以规定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在休息休假方面,可以规定周休息日安排和带薪年休假及其他假期。此外,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业健康体检、职工亲属福利制度、法定公益金、福利费的使用方案、招收录用和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等也都是集体合同可能规定的内容。
三是为有利于双方充分行使集体协商的权利、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条例》允许企业外专业人士担任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1/3。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一)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利益;(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四是加强了对协商代表的保护,使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再担心用人单位一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除有法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确需变更,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应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五是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变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恢复其原工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解除决定无效,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给职工一方协商代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
集体合同条例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从而达到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