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某公司会计。2001年12月,公司以“财务出纳现金短缺,是因会计与出纳交接不清造成”为由,作出让我退赔,从工资中分月扣还的决定。从此,公司前后共扣发我20个月的工资(部分工资)。请问:企业认为财务有问题,就可以扣发会计工资吗?
读者 程伟达
程伟达读者: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用人单位克扣工人工资都是违法的。因此,据你反映的情况看,单位对你作出的扣发工资的决定,显然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扣缴范围之内。你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