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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补助”佘祥林20万:理由何在

时间:09-07  09:00   作者: 王威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9月2日下午,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佘祥林自愿放弃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赔偿请求,并向荆门中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此前,佘祥林已从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取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9月4日《新京报》)。

荆门市中级法院的近26万元赔偿,没什么好说的,倒是镇政府给佘祥林的20万元“困难补助款”值得说一说。

首先,雁门口镇政府为何要“插一杠子”?从法律关系来看,佘祥林家所在的京山县雁门口镇人民政府,本来与这起冤案无涉,是没有理由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作为“局外人”,雁门口镇政府为何这么大方地“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巨额“补助款”呢?也许有人会说,雁门口镇政府给佘祥林的只是“补助款”,与他的冤案没什么关系。但这个说法更是站不住脚。不错,由于长期被关押,造成了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无房屋居住”,但佘祥林不是有近26万元的赔偿款将要到手吗?这笔数目不菲的赔偿款,足以给他的“困难”画个句号了。雁门口镇政府有必要再给他20万元“锦上添花”吗?难道在整个雁门口镇辖区内,就没有比佘祥林更困难的农户需要“雪中送炭”吗?

其次,父老乡亲怎该为佘祥林冤案“埋单”?雁门口镇政府“经研究,报请县政府批准,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但镇政府财政何来这笔“困难补助”的预算?其来源只能是包括佘祥林的父老乡亲在内的当地纳税人的腰包。人们不禁要问,明明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佘祥林造成了伤害,到头来却要佘祥林的父老乡亲帮着“埋单”,这又算是怎么回事?

最后,佘祥林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否与这笔“补助款”有关?今年5月11日,佘祥林提出共7项计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分别是:要求侵权司法机关向他赔礼道歉并在省级以上媒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每年35万元,11年共计38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4006天,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计赔偿金25万余元;身体受到伤残,造成本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因医治而减少的误工收入8万余元;造成本人身体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10年共计16万余元;佘祥林女儿佘华蓉生活费和父亲佘树生的生活费2万余元;一审庭审的律师费用、安葬无名女尸费用计4000元。如今,仅得到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55894.47元、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后,佘祥林却很“满意”并“自愿放弃”了对荆门市中级法院的其他赔偿请求。这不禁使人怀疑,佘祥林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否有隐情?是不是20万元的“补助款”促成了这样“折衷”的、各方都“满意”的局面呢?

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给佘祥林“补助款”的理由是什么,又有何用意?有关方面还是有向公众说清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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