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素材之一:新华社10月8日消息,北京市政府日前正式发文,要求全市政府部门指定专人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并将情况报市政府督察室。
新闻素材之二:据3月2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王胜俊表示,政法机关对舆论监督和批评性报道要有正确的态度,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都要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
几乎没有人喜欢受到别人的批评。闻过则喜,更多的是从事业的角度寄托的一种美好希望。然而,如果只听赞扬不许批评,那么,这个人、这个部门、这项工作也许就糟糕得“只有靠表扬才能生存下去了”。
懂得这个道理并不难,但是,真要把这个认识转化为闻过则改的行动,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未必就是一件易事。正是从这个角度上,我对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善待批评报道的文件,表示由衷的欢迎。并由此联想到半年之前,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王胜俊善待批评报道的一番见解,觉得在当前“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的担心根源于这样的事实依据:在每一次媒体与司法的业务研讨会上,司法部门的同志总是感叹,媒体的一些报道把法院“妖魔化”了,人们从媒体的报道中看不到司法公正,感受不到司法的权威。还有人进一步指出:名誉侵权案件已经由媒体与当事人的矛盾,转化成了媒体与法院的矛盾。所以,对待媒体的批评报道,他们担心,准确地说,还有些害怕,甚至愤恨。因此,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哪怕是正常的程序性介入,他们也要本能地设卡。
笔者与一位省高级法院的副院长多次谈起过这个话题。笔者长期坚持的观点有三:第一,对司法工作的报道,目前到底是正面居多,还是负面居多?一篇负面报道为什么比10篇正面报道还令人难以忘怀?这么卡压,为什么老百姓还是要诉诸媒体?第二,法官个人的权威、一个地方法院的权威是不是就代表了整个司法的权威?批评个人,监督个案上的执法不公,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团漆黑?第三,司法的权威如果只能靠遮掩错误,隐瞒问题来维持的话,那么不是这种权威本身太脆弱,就是应对问题的思路出现了根本性的偏差。其实,批评报道与正面宣传都是为了弘扬主旋律,改进工作,忠言逆耳,只是角度和方法不同而已。当然,我承认,包括批评报道的舆论监督,只具有群体的正义性,而不具备个体的正义性。媒体必须自律,必须出于公心。
但是,我知道,这些话在一些执法人员眼里绝对属“正确的废话”,道理都对,但万万不会当真。一个现实的例证是,发生了那么多冤假错案,各个环节都在总结,都在整改,但是,发生错案的症结是什么?教训在哪儿?责任谁承担?面对媒体采访,有关部门都是振振有词:上面有规定(指示),不能公开。公众由宪法权利派生的知情权在这轻飘飘的托辞面前一钱不值!我不敢奢望所有的执法部门都能以开放的姿态、诚恳的心态接受舆论监督,但是,如果连总结错案这样的工作都要继续捂着藏着,你说你接受监督,规范整改,执法为民,谁信啊。
政法部门是不是善待批评报道,除了看看他们对待采访的态度以外,还有两个重要的检验标尺:如何对待媒体报道上的细节偏差,报道失误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利。对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只有基本事实失实才构成名誉侵权,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执法机关因为对报道中的基本问题提不出更多的意见,转而苛求一些细节上的准确性,反过来向媒体施加压力,要求进行正面报道予以“扯平”。对于他们自认为报道失实的,还会告上法庭。对此,学者们曾多次指出:国家机构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媒体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国家机关即使受了委屈,一般不会带来经济损失,更不存在精神损害;国家机关有能力有条件通过更正、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来回应不实报道,为自己恢复名誉;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公法性质的“官告民”问题,不符合法治精神——当公民通过媒体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权时,其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关系,不是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司法人员乃至司法机关必须适度容忍公众批评,这是法治的精髓之一。最后还是让我们一起重温一下195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的一段话吧:“对于报纸上的批评认为不正确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解释,但是对其中正确的部分,即令是只有5%,也必须虚心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