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实行案件“申办制”、“公诉联系卡”等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会诊”,严格实施“个案量化考核”,提讯疑犯允许律师在场……从2004年开始,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多措并举规范公诉工作,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公诉人在法庭上运用多媒体示证
从“分案”到“申办”
近日,天津市检察院编发的第14期《检察工作简报》转发了北辰区检察院努力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打造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几点做法。从2004年开始,该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大胆改革公诉工作,完善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机制,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申办制”是对分案方法的一种改革,就是将过去受理案件后由科长分案,改变为受理案件后由内勤向全体办案人通报案情,由案件承办人根据自己办案的情况,申请办理。
近年来该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每年以近百件的数量递增,每个办案人的工作压力都比较大。过去科长分案时仅考虑到各办案组或办案人办案数量的均衡,忽视了办案人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容易出现办案效率低下的情况,也不利于办案人自主培养办理某一类案件的兴趣。为此,从今年初开始,该院公诉科大胆实行了案件申办制,由过去的被动办案转变为办案人主动请缨办案,激发了办案人的工作热情。申办制还缓解了办案人的工作压力,使他可以根据自己手里案件的办理情况,自主申办案件。由于是自主申办,促使办案人主动加快办案速度,提高了办案效率;由于是自主申办,促使办案人主动加强对案件的审查,从而提高了案件的审查质量;由于是自主申办,办案人可以根据自己办理某一类案件的经验去申办案件,从而有利于专家型检察官的培养。今年以来,该院公诉科共受理审查起诉案348件,申办案件率达到90%。
“公诉联系卡”便民为民
为了便于案件当事人及时了解审查起诉工作情况,该院制定并实行了“公诉联系卡”制度。公诉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须向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发送标有检察官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公诉联系卡”。
实施“公诉联系卡”的目的是把检察为民、便民的措施切实落到实处,当事人可以通过联系卡提前与办案检察官预约提讯、接待、阅卷的时间,随时了解办案的进度,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对检察官办案情况的监督;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或突发事件时,也可随时与办案检察官联系,便于办案检察官及时了解案件情况。
该制度实施以来,受到了案件当事人的普遍欢迎。辩护律师讲:通过联系卡上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他们就可以直接与办案人联系了,极大地方便了他们的工作;受害单位讲:过去案件侦查终结后没有人与他们联系,现在检察院主动和他们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确实维护了他们的权益。
“备案审查前置”避免错案
过去主诉检察官审查案件一般无需经科长和检察长审批,直接决定对案件提起公诉,诉后将案件审查情况向科里备案。在实践中该院发现这样不利于对主诉检察官办案和执法活动的监督,出现问题弥补和修正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该院实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备案审查前置”制度,主诉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后,诉前须向科里和检察长进行备案审查,合格后方能提起公诉。这样的做法有效地保证了办案质量。
今年4月,该院对洪某、张某寻衅滋事案审查起诉时,主诉检察官认为此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建议作不起诉处理。通过实行“备案审查前置”制度,此案呈报科长和主管检察长后,两级领导一致要求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充分了,随即被依法提起了公诉。
“集体会诊”重大疑难案件
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该院充分发挥群体智慧,采取了由公诉科集体研究的方法,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主诉检察官可以将疑难复杂案件提交科里集体讨论研究,为主诉检察官办案开阔思路。
例如陆某挪用公司资金犯罪一案,案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案件承办人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存在矛盾,难以认定陆某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他们就此召开了全科会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每个人都从构成和不构成犯罪两个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案件经检察长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同意了案件承办人的意见。
“个案量化考核”提高办案质量
为了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该院今年初制订了《个案量化考核办法》,从办案效率、案件的审查质量、出庭公诉质量、法院判决及实施法律监督的情况、办案的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该办法根据个案评定成绩将案件办理质量分为优、良、中、差四档,案件办结后先由承办人自评,再由科里审核,最后由院考评小组审定,从中发现问题,找出不足,以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次发生类似的错误。
个案量化考核办法实施半年多来,对于激励干警办案、促进办案质量不断提高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使轻微案件做到了三天审结,一般案件做到了一周内审结,复杂案件做到了20天内审结,办案周期明显缩短。
提讯疑犯律师在场
去年以来,该院实施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辩护律师在场旁听”的制度。这一制度增加了公诉工作的透明度,使办案人更加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分析认定,淡化了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定案中的作用,也“迫使”办案人认真审查,细致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积极锻炼自己运用证据和讯问技巧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技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仅仅成为其认罪态度好坏的标志,这无疑强化了办案人的证据意识,避免了指供、诱供情况的发生,同时也有效预防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确保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在孟某故意伤害案中,孟某的亲属及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认为他持刀伤人的行为缺乏伤害故意,属于自卫。办案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让辩护律师旁听对孟某的讯问,孟某的供述与卷中证据证明的内容完全吻合。提讯结束后,辩护律师主动提出,孟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卫,并由他们对其亲属进行解释说服,避免了孟某亲属的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