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11月1日据新华社
新闻素材:因向外埠车辆征收“进沪费”,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被北京市民李刚告上法庭,当地卢湾区法院10月26日受理了这一行政诉讼。
早两个月,也是这位李刚先生,因为“进津费”而将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告上法庭。结果并不美妙:2005年9月8日,天津第一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李刚起诉——有了法律撑腰,“进津费”还将理直气壮地收下去。
有了天津的“先例”,对于李刚这次状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结果,我们不敢乐观。不过,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现实,对于这种不乏敏感的案件,能够立案,本身就是一种胜利,我们因此有了以全方位视角审视“进沪费”的机会。
跳出官司输赢,我觉得有一个问题必须弄清楚:如果执意不交“进沪费”,我该不该因此失去进上海的机会?
现实是,不交“进沪费”,就进不了上海。可是,这样的现实合理吗?
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公路无疑就是公共产品之一。纳税人交了税,买车的人交了养路费,他们就有开车上路的权利。为了保障上述权利的实现,政府必须提供公路这一公共产品,这是政府的义务,否则就是失职。
而且,政府的这种义务,不仅是对本地人的,也包括对外地人。上海的公路,是用上海纳税人的钱修的,这或许不假。按照“谁付出谁享有”的逻辑,政府似乎也没有为外地人提供公路这一公共产品的义务。不过,不要忘了,正像外地人要到上海一样,上海人也是要到全国各地的。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只为本地公民提供公路,对一个国家来说,这将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为包括外地人在内的公民提供公路这一公共产品,是政府的职责。
放在“为公民提供公路是政府的职责”的视角下,“进沪费”是有问题的。问题不在于“进沪费”该不该收。事实上,在仅仅依靠政府自身力量不能为公民提供更好公路的国情下,通过政府贷款,通过企业参与等方式,公路建设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公民也是受益者。然而,如果政府不能为公民提供最优的公路,提供次优甚至次差公路的义务,却不能因为贷款修路或者企业修路而免除。也就是说,在花钱跑更好的路和不花钱(因为之前已经交了税和养路费,所以,车主只是不再“第二次花钱”)跑差一点的路之间,公民应该有选择的机会。恰恰,外地来上海的司机,除了交钱,别无选择。我不知道上海人开车到外地,是不是每到一个地方都要交钱?如果不是,那么,造成这种“不对等”的原因,是上海有关部门没有提供“免费”公路,这是他们的失职。
贷款修路,让企业参与公路建设,这些模式将和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路一起,长期存在。我想提醒有关方面的是,决定哪条路采用哪种模式,应该考虑的因素固然很多,给开车人在交钱还是不交之间一个选择的机会,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且,车交多少钱,应该和走了多少需要交钱的路联系在一起。像《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外省市进入上海市的机动车,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上海市新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分哪条路是该交费的,哪条不该交费,只要来了就交钱,这么规定执行起来方便是方便了,却难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