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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与传销辨异

时间:11-22  09:07   作者: 周卫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直销”和“传销”一直很容易混淆。12月1日生效的《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

直销,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定义,是指直销公司通过独立的直销员销售其产品,直销员基于委任在顾客家中或其工作地点,说明产品的功能,以一对一的方式向顾客销售产品的一种销售方式。直销的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登陆中国以后,发展非常迅猛,但由于无法可依,以及人们对直销和传销各自的性质认识模糊,对二者界分不清,导致实践中一度出现非常混乱的局面。基于我国过去对直销和传销的监管经验,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据此可以看出,直销产品的销售过程包括直销企业→推销员→消费者三个环节。

为了避免实施中的混淆,国务院还同时公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以专门条款对传销作出了界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还进一步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上述列举的三类行为中,第一类行为指的是纯粹的拉人头的销售行为;第二种行为指向被发展人员收取入场费的销售行为;第三种行为则是指金字塔式的销售行为。

至此,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范下,直销和传销成为泾渭分明的两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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