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父亲退休后迷上了电脑。前不久,在北京工作的我收到了父亲从老家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打开一看,居然是一封遗嘱,内容是关于他死后遗产如何处理的。请问: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读者 陈跃明
陈跃明读者: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当时网络远未普及,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上述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据此可以推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当然,时过境迁,随着网络和无纸化办公的普及,“电子”遗嘱将会不可避免地走入人们的生活,但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还是没有效力的,尚待立法规范。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