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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手旁观”也能构成抢劫罪

时间:11-22  08:55   作者: 陈军 朱春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失主的死与我无关,为啥要定我抢劫罪?”

“我连一句狠话都没有说,定我抢劫罪可忒冤了!”

2005年10月14日,一起恶性暴力抗拒抓捕案件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大厅内公开审理。法庭辩论阶段,在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中“袖手旁观”的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等三名被告人满腹委屈地为自己辩解。

案情回放

今年1月16日晚,江苏省扬中市的张红斌、张正兵、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等五人趁着夜深人静,开着微型面包车到泰兴市根思镇复兴村偷狗。就在满载而归时,被失主翟某堵了个正着。张正兵猛地将翟某推倒在地,招呼同伙跳进了汽车。见偷狗人要溜,翟某一跃而起,冲到汽车前面,双脚站在保险杠上,高喊“抓贼呀!”

张红斌启动汽车,缓慢前行,指望翟某能知难而退,主动把路让开。翟某不仅毫不退缩,反而用力拍打挡风玻璃,一副不抓到小偷誓不罢休的劲头。

张红斌恼羞成怒,突然一脚踩住刹车。在强烈的惯性作用下,身体毫无支撑的翟某失去平衡,从保险杠上摔下来,滚入了车底。

见汽车难以前行,张万民等四人下车查看,发现翟某躺在车底。为了阻止偷狗人开车逃跑,翟某不顾危险,坚持不肯从车底出来。就在双方相持不下之时,翟某的家人越追越近。

情急之下,张红斌将同伙叫上车,咬着牙猛踩油门。张正兵见起步困难,主动跳下去推车。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等三人明知翟某就在车底,却对张红斌和张正兵的行为不加制止,坐视汽车从翟某身上碾过。

1月25日,张红斌被警方抓获归案。张正兵、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等人自知难逃法网,先后向警方自首。4月12日,翟某因伤重不治身亡。

法院判决

10月27日,经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张红斌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泰州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刑罚。其中,主犯张红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张正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从犯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说法

既没有动口,更没有动手,怎么就构成了抢劫罪?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三人不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作为”也会构成犯罪。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三人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虽然没有具体的威胁言语和暴力行为,但避免被失主人赃俱获的心理却与主犯张红斌、张正兵是一致的。三人明知失主倒在车底,继续开车会导致失主伤亡,却没有积极阻止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同伙开车、推车碾压失主,最终导致失主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三人主观上具有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的间接故意,应与实行犯张红斌、张正兵一起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本来只是想偷几条狗,却因一念之差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其中的教训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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