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女”巡演的火暴放大了各界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关注。
作为一项业余歌唱大赛,“超级女声”一直标榜“想唱就唱”。然而,作为商业性演出的“超女”全国巡演,却相继爆出被著作权纠纷缠身的负面新闻。
本月26日,“超女”南京演唱会即将举行,而举办方在其他已经巡演过的地方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纠纷尚未完全了结。
11月17日至19日,国家版权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研讨会,来自立法、司法、版权管理部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学术界的100多人参加了研讨。对于刚刚进入公众视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如何认识,以及纠纷暴露出的焦点问题如何解决,本报记者采访了与会的部分专家、学者。
主体问题:凭什么你来向我收费?
当音著协与使用方发生纠纷时,一个常被质疑的问题是:凭什么你来向我收费?
要搞清这个问题,先要弄清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怎么回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向使用者发放许可、为权利人收取报酬,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并对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
在欧美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近两百年的发展历史,相关制度已相当完善,集体管理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文学、音乐扩展到美术、摄影、电影以及网络、多媒体等领域。
音著协是目前我国大陆唯一的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发起成立。成立10多年来,音著协实际上充当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排头兵和试验田的角色。但是,由于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法律出台,音著协的处境尴尬,维权艰难。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明确了音著协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获得独立的原告资格。但在实际诉讼中,音乐著作权使用者对音著协的主体资格仍颇多质疑,各地司法机关的认识也分歧很大。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八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有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均未作具体规定。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在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基础上,对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等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来自使用方对音著协的质疑还有,为什么只能找你授权呢?
目前的情况是,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作品设立单一的全国性组织,不考虑施行竞争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因而是一种垄断性组织。这种垄断性,加上音著协从一“出生”就带有的行政色彩,自然会引发这样的担心:音著协是否可能超越授权,被使用者“买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对此,与会专家认为,既然暂时摆脱不了行政手段,那么加强对音著协的监督就非常重要;也有专家认为,应该引进竞争机制才更有利于著作权的保护。
收费标准:凭什么你说多少就是多少?
“‘超女’全国巡演的收费多的十几万,少的两三万,收费标准是什么?”在18日的讨论中,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徐棣枫的一句话马上引起了与会者的热烈反应。
“同一演出在不同的地方收费不同,像逛菜市场一样,可以讨价还价,音著协的收费标准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应该考虑地区平衡的问题?目前音著协的收费标准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陕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处长张静深有同感。
目前音乐著作权的使用收费标准是音著协2000年9月制定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那么,这一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怎么出台的?
音著协许可部主任杨东锴介绍,这一收费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使用者对音乐的依赖程度。比如,KTV对音乐的依赖程度和商场、宾馆对播放背景音乐的依赖程度肯定不同,因而收费也肯定不同;其次是经济发展水平,因此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收费;三是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四是参考国际惯例;五是行业发展,收费既要能促进、激发权利人的创作激情,又要促进权利的广泛使用和行业的发展。这一收费标准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公告后施行。
正是由于这个标准是音著协自行制定的,不但在协商收费的过程中屡遭质疑,最后导致谈判破裂,而且在多次审判过程中,音著协的收费标准、标准的制定过程也成为使用者提出质疑的主要问题,对此问题审判人员的认识也不统一。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董炳和分析,收费难的原因是音著协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不透明,没有使用者的参与,程序上没有做到公开公正;其次是没有一个简便、高效的解决争端机制,诉讼成本太高。
回顾“超女”巡演北京主办方与音著协纠纷的过程,记者注意到,双方争议的关键已经不再是应不应该交费的问题,只是对交费标准有分歧。音著协的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协会正在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将考虑董炳和博士的建议。
发展前景:著作权集体管理怎样才能驶上快车道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制度迅速得到完善,但是实际操作中音乐著作权收费却发展缓慢。
经过13年的发展,音著协现在已拥有会员4000多人,2005年音著协的音乐著作权收费约6000万元,收费的覆盖面还只限于经济发达地区。而与我国授权作品数量相当的日本音著协的音乐著作权收费却高达11亿美元。此外,在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收到并分配给权利人的收入占权利人总收入的50%以上,而我国分配给权利人的费用却很少,没有能够体现市场经济下权利人对音著协的期待。
据音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屈景明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缺乏体系性的制度设计,没有对立法、司法、行政、权利人、使用者等进行系统性考虑,《条例》的出台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现在最大的弊端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效率低下,甚至不如个人行使权利的效率。他举例说,音著协是非营利机构,却要缴纳5%的营业税;诉讼成本太高,以致打赢了官司却赔了钱。
二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组织协会难,会员入会难,使用者不配合,监管也难。因此,音著协目前的著作权使用收费工作主要是在发达地区和一些行业进行,不可能全面开花。
三是音乐产业成熟度不高。目前,我国的音乐产业运作很不规范,广播权在国外占音乐著作权使用费的大头,在我国却没有纳入著作权管理,音著协没有收到1分钱,虽然《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有规定。
四是信用机制缺失,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环境还有待完善,知识产权还没有能够很好地受到保护。
来自音著协的人士表示应该从法律到政策、从立法到实践,系统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他们认为著作权使用收费与产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文化繁荣需要原创,使用权收费能够刺激作者的创作。
而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审慎的意见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和思索。徐棣枫博士认为,收费标准一定要符合实际。知识产权当然要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保护,必须把握好“保护的适度性”。保护不力,则会影响社会的创新能力;保护过度,则会影响知识的传播,智力成果的共享。
相关背景
著作权集体管理
喝咖啡喝出的组织
世界上的作者协会起源于法国。1777年,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创立了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SACD。但是,在著作权集体协会的发展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则是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于1847年在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音乐咖啡厅里喝咖啡时,发现该咖啡厅正在演奏他的作品,于是拒绝支付咖啡费,并到法院起诉咖啡厅,要求咖啡厅赔偿使用费,法院判决比才胜诉,咖啡厅支付比才音乐使用费。接下来,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这就是现在的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SACEM。
随后,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各国纷纷成立了类似的组织。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到2004年,CISAC的会员协会包括109个国家的208家集体管理组织,代理着超过200万名各类音乐作者,成为真正世界性音乐著作权人的组织。同时,其他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设立,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领域,管理的权力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了广播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报记者卢志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