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市劳动局就业管理中心副主任侯才元向记者讲起了一件怪事:镇江一大型民企最近招录了一批大学生,就在劳资部门给这些大学生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保等各项保险的时候,竟遭到了大学生们的反对。这些大学生要求劳资部门不要扣他们的钱交保险,同时要求将单位交费部分直接划拨到其账户上,让他们每月取现。大学生们图捞现,为了防止被查处,竟想出了写保证书让单位减轻责任的主意,让人哭笑不得(11月28日《扬子晚报》)。
对这样的新闻,笔者无意宏大叙事,不想从“法律必须被信仰”这样的角度来论述学生们做法与法律要求相违,进行过多的道德谴责。笔者只是想从微观的角度来分析,利益之手为何让他们作出了这样的选择,从而对于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进行反思,分析大学生轻视保险的行为对于我们社会的启示。
现代社会学先驱韦伯告诉我们:要理性地预算法律的后果。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必定会引起人们的博弈,我们难以要求人们毫无保留地依据法律行事,人们社会博弈的焦点就在于一定的社会事实:如果法律正确地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现实,符合人们的利益,那么人们就会自觉地服从于法律;而如果法律没有正确地反映社会现实,那么人们就会千方百计地将法律对自己的影响降低。
而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现实就在于:第一,我国社会保险历史欠账太多;第二,我国社会保险采取现收现付,个人账户长期空挂;第三,我国人口结构不合理日益凸显,人口老龄化渐严重;第四,我国社会保险各自为政,地区间转移困难。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如果有利于克服上述社会现实中的不足,那么人们即使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也会理性地服从于法律,反之,如果无法克服上述不足,那么利益之手,就会让人们做出与法律预期相反的举动,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越轨并不完全是坏事,大学生们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至少可以产生两种正面效果:其一,通过这样的行为,我们发现了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如果不克服这样的不足,我们难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其二,让我们认识到人类是个社会共同体,只有充分尊重每个人的利益,才能形成多方的共赢,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和谐社会单纯建筑在个人的牺牲上。也就是说,这样的事告诉我们:现代社会,不能没有社会保险,但是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保险应该是良好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