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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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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胜诉艰难路在何方

时间:12-13  09:14   作者: 曾献文 高传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005年公益诉讼正呈星火燎原之势。但是,公益诉讼的维权者们现在却感觉到维权之路似乎越来越窄,或许是因为公益诉讼过于频繁,或许是因为法律留给它的空间太小……

从岁首宋德新起诉“高速公路不高速”到岁末网游维权者张春良被央视评选为本年度“十大法治人物”之一,从社会公众耳熟能详的一个词汇到民事诉讼法修改稿中的专章,2005年公益诉讼正在以一种燎原之势成长着。但是,公益诉讼的维权者们现在却感觉到维权之路似乎越来越窄,或许是因为公益诉讼过于频繁,或许是因为法律留给它的空间太小……

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往往面临败诉结果

作为2005年度的“十大法治人物”之一张春良是因替沉迷“网瘾症”的青少年维权而获此荣誉称号的。回忆起两年来为维护“网瘾”青少年的公共利益,尤其是目前为天津“网瘾”少年张潇艺自杀而向网络游戏开发商提起的公益诉讼,张春良倍感担子沉重。张春良说:“现在我搞公益诉讼,最担心的就是法院会不会立案,如果法院不予立案,公益维权就没有了司法渠道,这种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就会继续被社会所忽视。”

和张春良一样,上海律师吴冬现在发现,6年来自己尽心支撑着的公益诉讼,其实是一项“高风险”事业。吴冬告诉记者,尽管这些年自己先后代理过二十余起公益诉讼,但胜诉的寥寥无几。从判决结果和社会效果上看,唯一让他满意的只有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一案。

吴冬介绍说,上海市民杨艳辉于2003年1月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的一张从上海飞往厦门的9折机票,班机起飞时间为次日16时10分,登机地点为“PVG”。次日下午当杨艳辉赶到虹桥机场时,却被告知走错了地方,其所乘航班应在浦东机场登机。此时,她再赶乘登机为时已晚,最后只好花850元买了另一航班的全价机票去了厦门。事后杨艳辉认为,上海同时拥有虹桥和浦东两个机场,作为一名普通乘客,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并不知道“PVG”是代表浦东机场,航空公司有责任用汉字在机票上予以标明。没有标明的,航空公司应对乘客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但南方航空公司认为,按国家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所有机票代理商均应使用国家统一的一套BSP打印系统出票,这套打印系统只能打上英文标识,自从上海有了两个机场以后,就统一用“PVG”和“SHA”分别表示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杨艳辉在购票时没有向出票方询问,误机是自身疏忽造成的,航空公司不应该对此负责。2003年4月,上海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南方航空公司退赔杨艳辉票款770元的一审判决但没有支持杨艳辉要求航空公司在机票上用中文标明登机地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南方航空公司主动履行了一审判决,法院随后向国家民航总局发出了修改机票文字的司法建议,国家民航总局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并发文通知修改机票售票网络系统和打印系统,要求在机票的始发和到达地点栏内使用我国通用文字。

与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一案不同,吴冬代理的许多其他公益诉讼不是因为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因为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被驳回或被判决败诉。即使是偶有胜诉,也只是原告个人的利益获得了保护,而广大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并没有得到保护。“在我看来,这些所谓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和‘没有法律依据’其实都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立法的滞后、垄断行业的横蛮和法院的顾虑。”吴冬一语道出了自己的心里话。他说,目前提起的公益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力量悬殊,被告或者是财大气粗的企业或者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他们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或者沿用陈旧的行业规章,由于这些条款和规章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默许,乃至袒护,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时不能不考虑行业主管部门的态度,而且,法院也担心,一旦判决某消费者胜诉,其他消费者的起诉很可能接踵而来,法院无力应付这么多的诉讼;此外,如此浩大的起诉会引起混乱,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法院很担心的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因无法律依据而处境尴尬

张春良和吴冬提起的公益诉讼,属民间的公益维权行动,尽管存在诸多困难,但在是否提起诉讼方面还是比较自由的,而目前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则只能“思前想后”,“顾虑重重”。

杨柯一,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这位当年参与办理全国第一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老民行”回忆说,1997年前后,在国有企业转制和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当年5月,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私人。南阳市检察院随即指示方城县检察院调查此案。调查发现,该工商所确实低价转让了国有资产,但其中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何介入此案,挽回国家的损失?这成了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经研究,他们决定直接依据《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该工商所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由于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部门,其行使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他们的起诉因此受到了包括法院在内的许多部门的质疑和反对。在顶住诸多压力的同时,他们与方城县法院反复协调、沟通,法院最后终于受理了这一诉讼。庆幸的是,同年12月3日,方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为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起诉行为是正确的”,并判决“二被告买卖契约无效”。一石激起千层浪,方城县检察机关成功提起公益诉讼的事件随即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一是宪法条文能否直接作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二是检察机关是否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杨柯一坦言,尽管目前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公益诉讼工作,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的许多公益诉讼都被法院以不具备原告资格的理由给驳回了,一些即使胜诉了,也是在与法院反复沟通,“统一认识”后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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