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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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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一字之差,维权嗦得很

时间:12-13  09:14   作者: 杨雪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保险金”与“保险费”,一字不同数额差很大

燕某和妻子杨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东随父亲燕某生活,杨某为儿子小东购买5万元保险。后杨某未履行承诺,经催要未果后,儿子小东及其父亲将母亲告上法庭。小东的父亲坚持认为,杨某应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保险费5万元。杨某则辩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是“女方负责为儿子买5万元的保险金”,是“保险金”而不是“保险费”,所以5万元保险金对应的保险费并不多,而她为儿子买保险投入的费用对应着7万多元的保险金,义务已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小东的诉讼请求。到底协议中约定的5万元是保险费还是保险金,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小东的父母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当天交付了1.5万元,到保险公司给小东购买了6年期以上的教育保险。

是“彦”不是“艳”,储户姓名一字之差导致望钱兴叹

艾先生的妻子由于在缴电话费时密码输入错误,其银行卡被冻结,当去储蓄所挂失时,银行工作人员说,开卡的姓名和妻子的姓名不符不能办理,开卡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中的一个字是“艳”,而妻子名字里却是“彦”字,妻子这才想到可能是一年前办卡的时候把名字写错了,可办卡时银行也看过身份证,没有提出异议呀!银行要求必须公证后才能取钱,可艾先生去公证处一咨询才发现,这种情况需要花400元在报上登个声明。艾先生说,是我们一时疏忽将名字写错,但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时不是实行实名制吗?也有义务纠正储户资料中的错误。储户写什么是什么,那实名制不是一点意义都没有了吗?

记者就此咨询了银行储蓄所,银行方面告诉记者:“我们在办理储户业务时,都会对办理人的资料进行核实,由于实行实名制,所以银行要求储户的姓名必须和储户的身份证一致。艾先生妻子的卡是一年前办理的,事隔一年储户身份证已更换,如果认为是银行的责任,那就得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我们也想尽快帮助他解决问题,但银行有规定,他只能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后,我们才能对卡进行挂失,这张银行卡才能重新恢复使用。”

目前艾先生的妻子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银行更改相关资料,并要求赔偿损失。

“反驳”还是“反诉”,了解庭审程序很重要

签好的售房协议却又节外生枝,原来出售房屋的朴某所使用的土地是划拨的,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否则不得转让,从而直接导致了购房的章女士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章女士认为朴某有欺诈嫌疑,因此拒绝支付余款。两人协商不成,朴某将章女士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却让章女士大失所望。

朴某诉称,她与章女士以及某房屋置换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由章女士通过置换公司向其购买一处房屋,成交价为69万元,章女士随即通过置换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随后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对买卖中介协议中约定的购房事宜作了进一步明确。双方明确在房屋交易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税收均由章女士承担,购房余款由朴某向置换公司领取。现朴某只收到50万元,余款却遭被告拒付。

被告章女士认为,她与朴某在置换中心签订购房协议的同时,把办理产权证的费用交给了置换中心。后置换中心却通知她因为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土地证无法办理。而此前,朴某并没有告知该房屋土地的使用性质,她感到自己受了欺骗,故要求原告补交出让金、承担她的损失。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是两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而章女士以朴某未补交出让金作为不支付购房余款的“反驳”理由不成立。现在该房屋已经交付给章女士,章女士理应支付该购房余款。

在法庭上,法官仔细询问章女士,是否要以该理由进行“反诉”,如果章女士不是“反驳”,而是对朴某未补交出让金的问题提起“反诉”,法院就要对该房屋的出让金进行审理。但因章女士在审理过程中始终未提出反诉,法院遂在判决中没有理会章女士的“反驳”。

“33”误为“38”,取回自己的钱竟如此周折

只因财务人员一时疏忽,本该属于聂先生的工资被划到了与其账号只有一字之差的谭先生账上。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这笔从天而降的钱属于不当得利,谭先生依法应予返还。

广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每月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员工工资。公司在委托某银行划账时,因财务人员工作不慎,将聂先生账号中的33误写为38,聂先生2月份的工资人民币4726.32元就被划转到了他人的存款账户上。财务人员见出了错,连忙找到银行要求重新划回,但遭到拒绝。原因是钱已经汇入他人的账户,法院未作出裁决或判决,证明这笔钱确实属于该公司所有时,银行无权随意划拨。后据银行调查,此账号的开户人是谭先生,但目前下落不明。无奈,公司遂将下落不明的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错汇工资到谭先生的账户上,谭先生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利,并且造成该公司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因此判决谭先生返还人民币4726.32元。几经周折,这4000多元钱终于又回到主人聂先生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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