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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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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信用社借款可否用生长中的农作物抵押

时间:12-13  09:14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最近打算从事家禽养殖,在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信用社要我提供担保。我提出用田地里的农作物抵押借款。但信用社称,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田里的农作物与土地没有分离,抵押当然无效。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 张成林

张成林读者: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禁止抵押土地使用权是为了防止行使土地抵押权导致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发生,不能因此就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也不得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由此可知,农作物抵押是有效的。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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