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日报社出版

第4229期       今日4版

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往期回顾
新闻检索——SEARCH
关键词:
检索方式:
高级检索





















 

 

首页>>法律生活>>说法>>本页

五龄童命丧毒鸡蛋卫生院为何要赔钱
法院:本案虽非医疗事故,但医院救治不力,应承担适当责任

时间:12-13  09:14   作者: 王玉信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提醒家长:儿童野地玩耍要加强安全教育

小鸡蛋毒倒六儿童

2005年8月10日下午,在河南西峡某山区的一个树林里,年仅5岁的王梅花与其他5名儿童玩耍时,商量着把一个小朋友从家里偷的生鸡蛋弄熟了吃。由于没有器皿,他们分头寻找。一个姓刘的小朋友发现了一个小盆子,大家决定用这个东西炒鸡蛋!6个孩子有的找火,有的拾柴,忙得不亦乐乎。火生起来了,孩子们把鸡蛋打在小盆中,闻着炒鸡蛋的香味儿,孩子们垂涎欲滴。

鸡蛋炒熟后,大家争先恐后用小手你抓我抢,往嘴里送。“味道真好,比我妈炒的还好吃”。“我们下次还来炒鸡蛋吃,真好玩。”孩子们吃完鸡蛋高高兴兴回家去了。

小叶姑娘第一个到家,刚到门口,就感到肚子不好受,恶心、头痛。小叶的母亲赶紧将孩子送到乡卫生院。不久,其他5名儿童的家长也都将自己的孩子送到了卫生院抢救。卫生院条件有限,又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集体中毒病例,医务人员一时慌了手脚,急忙向“120”急救中心求救。

卫生院的抢救室里,家长们急得用手掏孩子们嘴里的有毒食物,王梅花看样子快不行了,其家属要求给王梅花洗胃。但医生回答:“现在没有胃管,我们忙不过来。”眼看王梅花两眼翻白,在家属的再三催促下,一个医生过来打了一针,又过半个小时左右,医生开始给她洗胃,但还是没能保住她年幼的生命。等到县里救护车赶来时,王梅花及其他两名儿童因医治无效死亡。

经查,孩子们用来炒鸡蛋的器皿是被村民遗弃的盛农药的盆子。孩子们是农药中毒。

怒上公堂讨说法

2005年9月3日,王梅花的父母将乡卫生院推上了被告席,称由于卫生院没有及时治疗王梅花,错过了有效的治疗时机,造成了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要求卫生院赔偿因该起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药费、差旅费等共计13245元。但乡卫生院认为,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女儿的死,属误食农药中毒,卫生院以现有的技术条件进行了全力抢救,已尽到了自己的救护职责,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月24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采纳了被告的辩护意见,判决认定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乡卫生院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驳回原告王梅花父母的诉讼请求。

宝贝女儿没了,打官司又输了,王梅花的父母怎么也想不通,他们决定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后查明:王梅花由其母带到医院时,症状尚不明显,在医生给其他患儿救治时,还在抢救室乱跑。而乡卫生院人手不够,实施插胃管的医生正忙于给其他患儿插胃管,医生曾交待王梅花家属先给王梅花实施口服盐水以利排毒。稍后,王梅花中毒症状加重,其家属催促医生给孩子插胃管,医生发现已没有胃管了,便急忙到库房去取,但终因时机延误致医治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乡卫生院面对6名儿童集体中毒事件,客观上虽存在人力、物力不足的限制,但未能组织好整个施救过程,施救措施不得力,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机,也是造成患儿王梅花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医院方面具有一定的过失。2005年11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共计37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被告承担300元,原告承担780元。此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医院过错不能免除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卫生部在对该《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医疗事故;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源于乡卫生院缺乏应有设备及救护人员,而非由于医护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诊疗技术错误所造成,因此,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但因医院未组织好力所能及的救治活动,故仍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而原告作为本案受害者的家属,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监护和管理,让孩子单独外出玩耍,乱吃食物,以致造成悲剧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现实中,各种因家长监护不到位、监护不当而造成儿童意外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反映出家长、社会普遍缺乏安全意识,安全教育缺位,本案只是这方面的教训中又一个事例而已,但愿人们从本案中得到警示。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2,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